金寨县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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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寨县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项目档案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相关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筑、基础设施、城市防洪、抗震、人防、水库移民后扶建设、农业、林业、水利设施建设、乡村建设,企业技改等方面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档案是指项目在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

2、录,以及相关的文件材料。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县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档案监督、指导、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县档案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档案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项目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实施县项目主管机关审批的项目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7(三)制定、实施项目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并指导项目档案的理论研究工作;(五)开发项目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项目档案的科研工作;(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项目档案违法行为;(七)

3、负责项目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项目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项目档案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从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第七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和利用项目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项目档案的接收范围第八条县档案馆应当接收的项目档案范围主要包括:(一)项目及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7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

4、、抗震、人防工程;8.乡村建设工程;9.水库移民后扶建设工程;10.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等工程);11.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12.其他建设工程。(二)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建设、规划、土地、环评、勘测、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房地产管理、消防、人防等部门)。(三)有关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档案。(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报送的其他项目档案。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

5、、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的管理中,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明确责任并在人员经费上给予保障。第三章项目档案的编制与报送7第十条项目档案的编制与报送有本行业规定的,按本行业规定执行;没有行业规定的,参照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执行。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一)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签订协议、合同时,应明确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内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

6、001中的有关条款履行职责。(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及时编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档案,并对工程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三)县档案馆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县档案局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国债投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3个月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对未达到档案专项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

7、收。(四)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向7建设单位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两套,建设单位收到符合规定的档案后,应在20日内,将其中一套(原件)移交县档案馆。凡施工单位不能按时提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应暂停拨付下欠工程款,并限期补充。(五)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其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移交县档案馆。第四章项目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十二条县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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