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报告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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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年度报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智库建设,设立研究基地年度报告项目(以下简称年度报告项目)。为加强和规范年度报告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年度报告项目要紧扣时代主题,扎根社会实践,汇聚研究团队,以服务国家和首都发展战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数据库建设为支撑,以推进协同创新为手段,大力开展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用对策研究,努力推出具有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的系列发展报告和政策建议,以扎实有力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党

2、和政府决策。第二章资助范围和建设任务  第三条年度报告项目重点资助研究基地围绕主要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第四条年度报告项目的建设任务主要包括:1.年度报告:围绕和突出研究主题,以原始调研数据为支撑,编写出版体现前瞻性、创新性、权威性和安全性,特色鲜明、影响广泛的研究型系列发展报告。2.8协同创新:依托高水平科研机构,形成本领域知名专家领衔,结构合理、合作稳定的研究团队。协同政府实务部门、校内外科研机构、重要行业企业,建立以项目为纽带、

3、内外联合、充满活力的科研组织形式。3.专题数据库:在长期跟踪调研基础上,建立以原始数据为主要内容的动态专题数据库。数据库更新及时、标准规范、功能完善,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做到开放共享。4.应用咨询:围绕国家、首都急需和社会关切的重大问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及时报送具有前瞻性、预测性的咨询报告和对策建议,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研究成果,形成畅通的成果报送渠道和高端的成果发布平台。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  第五条年度报告项目的申报由市社科规划办统一组织。研究基地按申报通知的要求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

4、研究基地年度报告项目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申报。第六条申报条件年度报告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培育项目两种,每个研究基地只选择其中一种申报。1.申报条件(1)申报的年度报告名称须与研究基地的研究领域和主要方向相一致,具有连贯性。(2)项目负责人须为本研究基地主要专职研究人员,研究团队内外联合,研究和编写队伍相对稳定。8(3)年度报告的主题突出,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前沿性。(4)模范遵守科研诚信和学术规范要求,研究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5、另外,申报建设项目的年度报告须已连续公开出版2年以上,得到本领域同行、实际应用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好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年度报告项目:(1)成果形式为译著、工具书、论文及论文集、教材、软件、音像电子制品的。(2)申报内容存在学风问题或知识产权争议。(3)申报建设项目不同意统一组织出版。第七条年度报告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择优立项。评审标准如下:1.政治方向正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6、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2.需求导向鲜明。研究主题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以及为重要行业产业服务的明确导向。3.团队结构合理。依托高水平的研究机构,拥有一支本领域知名专家学者领衔的研究团队,队伍的年龄、学科、学历和职称结构合理,其中实务部门人员占有一定的比例。84.研究方法先进。注重社会调查和统计分析,数据采集和处理科学严谨,形成了一定容量的特色专题数据库。5.社会反响显著。提交的咨询报告和对策建议等研究成果被实务部门采纳应用,已产生

7、重要的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第八条专家评审推荐的年度报告项目,经市社科规划办公示、核准后,下达立项通知。第四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九条年度报告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与研究基地依托单位共同管理。第十条年度报告建设项目,纳入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资助体系,设为重点项目,每年资助15万元,用于项目研究与最终成果出版;培育项目暂不列入社科基金项目序列,每年资助出版经费3万元。第一批拨款在批准立项时拨付,后续拨款视检查评估结果确定。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建设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8、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主动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十二条年度报告项目批准立项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1.变更项目责任人。2.变更报告名称。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84.调整年度报告出版周期。5.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社科规划办视情况分别做出减少或暂停拨款、纳入培育期限期整改直至撤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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