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2010重点法条串讲班司艳丽商经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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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第二阶段商经司艳丽内部资料请勿外传商法法条讲义第一讲公司法一、公司种类1.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第2条)(1)分类标准:(2)我国承认了两类公司:(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A全部资本是否分为等额股份B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同C性质不同D组织机构要求不同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1)分类标准(2)各种公司的归类:3.母公司和子公司(第14条)(1)分类标准(2)母、子的关系(3)母为子担保的决议(4)子为母担保的决议4.总公司和分公

2、司(第14条)(1)分类标准(2)分公司的法律地位(3)分公司对外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承担;分公司的诉讼地位二、法律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对公司转投资限制(第15条、16条)(1)转投资对象【注意】张三和李四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100万,股东会是否可以决议将公司资产的10%向一家普通合伙企业转投资?如可以,公司如何承担责任,张三和李四如何承担责任?(2)转投资额(3)转投资决议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限制(第16条)(1)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注意】证券公司不能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注意】决议的表决

3、程序:利害关系人不得参加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的决议:(3)未经决议而对外担保的效力:(4)超出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而对外担保的效力:3.公司借贷行为的限制(1)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第149条)(2)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116条)三、公司资本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1.法定资本制(1)严格法定资本制(2)一次发行,分期缴纳2.授权资本制:分期发行,分期缴纳(二)资本

4、维持原则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36、92条)【注意】发起人、认股人抽回出资的情形,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2.股票发行的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128条)3.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75、143条)【注意】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3)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4.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第167条)

5、分类来源用途备注法定公积金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从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0%,提取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扩大规模当以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5.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143条)。(三)资本不变原则(相对不变)(第179条)四、公司章程1.制定者:股东或发起人(第90条)2.章程的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11条)4.章程的修改(第44、104条)(1)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6、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二)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的事项1.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13条)2.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第16条)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35条)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2条)5.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

7、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29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中心网址:www.newstart.com.cn新起点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第二阶段商经司艳丽内部资料请勿外传6.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44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110条)7.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6条)8.公司章程对股东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2条)五、股东的出资和股权转让(一)股东出资义务1.有限责任

8、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1)出资形式:(第27条)A货币:≧30%B非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2)出资期限:(第26条)A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B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20%,且不低于3万元(3)出资责任:A出资不足,补足+违约(第28条)。B出资不实,补足+连带(第31条)。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1)出资期限(第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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