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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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16)编者按:为了便于广大税务人员更好地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科和所得税科共同整理了本资料,供大家学习和参考。本期主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目录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国科发火[2008]362号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0二○○八年七月21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按近3年每年分别填报)26RD012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27二○○八年七月28关于正式受理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通

2、知31文件解析34要点一35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问答47附件2:《高新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确定研发费归集范围69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8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

3、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

4、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83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定工作中

5、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七月八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

6、合本《工作指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83一、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

7、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认定机构的主要职责见《认定办法》。二、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一)认定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83,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应及

8、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2);(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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