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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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专刊佛山市国家税务局2018年3月前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实施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适用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为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和法规,准确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组织人员编写《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专刊》手册。本手册分为四部分内容,一是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税指

2、南,介绍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时间、内容、申报程序和资料报送等;二是汇算清缴重要法规政策摘要,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布的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及文件;三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问答,企业在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可以借鉴。四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方便大家查阅。由于编者水平有限,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之处,如有发现应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并请及时将意见反馈给我们。编者按二0一八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税指南1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1二、汇算清缴时间1三、汇算清缴内容1

3、四、汇算清缴申报程序2五、汇算清缴资料报送2六、重点关注政策3七、其它事项7第二部分重要法规政策摘要9一、收入政策类9二、扣除政策类16三、资产管理类27四、税收优惠类36五、其他新政类74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问答86第四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104第一部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税指南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2017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7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201

4、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佛山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时间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为2018年5月31日,请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做好

5、时间安排。三、汇算清缴内容(一)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办税指南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6、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76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146第一部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税指南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2017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7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

7、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佛山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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