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驾驶致伤,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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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无照驾驶致伤,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  裁判要旨:被保险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伤亡,该机动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第三人予以赔偿。  [案情]  2007年9月18日12时,马斌驾驶苏CYD763号两轮摩托车沿苏24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沂市王庄镇桥北村地段时,遇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孙守花,发生相撞,致使孙守花、马斌受伤,车辆损坏。后孙守花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新沂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马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

2、况观察疏忽、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孙守花横过道路时,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保安全后通过,负事故次要责任。马斌驾驶的摩托车于同年6月30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徐州支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50000元。2007年10月6日,孙守花的近亲属孙刘氏等起诉要求马斌和中华联合保险徐州支公司赔偿损失125561元。诉讼中,马斌与原告方自愿达成协议:如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徐州支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万元,被告马斌自愿赔偿原告其余各项损失50000元。  [

3、审判]9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此原则体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免责,而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未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故被

4、告马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徐州支公司应在5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超过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部分被告马斌与原告方已达成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徐州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方50000元。二、准予被告马斌自愿赔偿原告方各项

5、损失50000元(已付清)。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9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无照驾驶人(包括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人)驾驶机动车致第三人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

6、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故从上述条款规定和立法精神来看,保险公司仅负有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而无赔偿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仅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而且负有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理由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宗旨在于更有效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安全;现行立法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之情形,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可以

7、免责;根据“举轻以明重”规则,一般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尚需赔偿,而因无照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则更应予赔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规的《保险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据此,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宗旨来看,《保险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有效保障受害人能够依法及时得到赔偿,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减少交通事故伤亡和损害,促进交通安全之目的。因此,在

8、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必须遵循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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