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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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债券资金和中央财政转贷地方的债券资金支持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凡按照批准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五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初步设计,国债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设备中标通知书,以及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第二章验收条件  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三)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3、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五)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第七条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者实际生产上已经使用、但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建成的项目,应当视实际情况调整改造方案,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第三章验收内容344  第八条投资完成情况。竣工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应当编制好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并经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九条改造内容完成情况。  第十条工程质量及技术设备运转

4、情况(包括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等)。  第十一条改造后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质量及生产能力情况。  第十二条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材料供应、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第十三条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淘汰情况。第四章验收程序和组织  第十四条凡项目建成,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承担企业向项目批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项目批准单位据此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国家经贸委是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

5、项目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直接组织验收,或者委托地方省级经贸委、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组织验收,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被授权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由经贸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集团(或者中央管理企业)、财政、统计、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组成。设计、施工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对投资

6、、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第十八条验收委员会应当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组织单位据此做出验收鉴定,向企业发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第五章验收有关问题的处置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之后,凡不按照要求报请验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再批准新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对责任人提出批评。344  第二十条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及技术设备不合格问题,有关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对复验后仍不合格的,属于设计失误、论证不足、设

7、备制造及供应或者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对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严重超概算、改变国债专项资金用向、未按照要求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及其它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省级经贸委可以据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其它技术改造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44附件一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项目承担单位:

8、(盖章)项目名称:项目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职务:报告日期:344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一、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承担企业建厂时间、地点、归口行业,改造前后企业规模、生产装备水平、近年生产经营情况等。  二、改造项目的依据  说明本次技术改造依据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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