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认证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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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手册管理要求第1版/00-2012武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2.10.01发布管理要求(适用食品检验)质量手册管理要求第1版/00-2012武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2.10.01发布21组织机构21.1法律地位武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卫生局直属的事业单位,独立法人,法人证书号“事证第151132200206号”。21.2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员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21.2.1食品检验人员执业我中心食品检验人员均使用正式聘用的职工,食品检验人员只能在本中心执业,不得在其它单位进行兼职。21.2.2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的聘用我中心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得聘用违反食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在进行食品检验时,我中心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

3、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22我中心食品检验具备的检验能力a)能对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中心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b)质量手册管理要求第1版/00-2012武胜县疾病

4、预防控制中心2012.10.01发布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c)能开展《食安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23食品检验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我中心体系的建立、运行遵循《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24食品检验制度及预案我中心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中心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如下相应的检验制度及应急检验预案。24.1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1、为实现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促进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中心称工作过错,

5、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给单位和客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前款中心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3、各科室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理制和办事公开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实行限时办理制,严格按照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根据轻重缓急,合法、合理确定单位工作事项及各个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实行公开办事制,明确和公开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

6、、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强单位运作透明度。未完成岗位工作目标以及违反内部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4、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二、食品抽样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范围1、食品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1)违反《抽样控制程序》和《定期监督检验抽样作业的一般规定》的。(2)违反《现场检测及抽样的一般规定的》质量手册管理要求第1版/00-2012武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2.10.01发布(3)未按规定抽样或抽样不真实的。(4)未按规定抽样或抽样不完善的。(5)未按要求填写抽样单,或填写不真实、不完

7、善的。(6)未按规定将样品运输保存和移送的。(7)发票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的。(8)定期监督抽样覆盖率低于规定的。(9)企业调查不真实不完善的。(10)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的。(11)不按程序规定和制度要求进行记录和按时提交记录的2、食品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质量法》、《食安法》等制度追究过错责任。(1)出据人情报告的。(2)伪造原始记录、检测结果的。(3)检测方法错误的。(4)检测中应规避的而未规避引起的数据失真的。(5)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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