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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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第四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2、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住所)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第八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合伙企业由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个,有限合伙人个。普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有限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注: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

3、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人出资姓名或名称承担责任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评估方式缴付期限(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4、确定。)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注: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条件、选择程序】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个普通合伙人(注: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注:可规定季、半年、年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

5、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

6、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第十三条:【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决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

7、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决议】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注:本条可另作约定)第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

8、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另作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可另作约定)第十六条【合伙人增加、减少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第十七条【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另作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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