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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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计分与奖励办法(暂行)琼贸职院〔2013〕102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动我院科研工作的发展,进一步提高科研工作的整体实力和水平,促进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所有申报科研工作量计分与奖励的项目和成果必须以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英文:HainanCollegeofEconomicsandBusiness)为完成单位(或之一),计分和奖励的对象为我院在岗教职工。学院离退休人员、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兼课教师

2、等所取得的署名为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成果也可列入奖励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研工作主要包括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验收(结题)成果、鉴定成果、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论文、专利、研究报告和科研奖项、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转让和推广及其他有助于科研工作的事项。第四条本办法对科研工作和成果进行量化,计算单位为分值。凡申请计分与奖励的项目和成果,均需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第五条同一成果获不同奖项,按最高奖项计分与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14第二章计分与奖励的程序第六条统计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以原

3、始材料日期为准。第七条计分与奖励程序1.个人填写科研工作量计分与成果奖励申报表,并连同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系(部);2.系(部)审核,填写系(部)科研成果统计汇总表,并将汇总表(加盖系部公章)、科研成果复印件连同科研成果原件各1份一起交科研处(证书类原件由科研处核对后退回、其它原件不退回);3.科研处对申报的材料组织核实后予以公示;4.上报学院领导审批后,统一换算成奖金或科研补贴发放。第三章科研工作量计算第八条所有科研项目、成果的级别认定以发证(或行文)单位的公章为准。项目、获奖等级按国家

4、级、部级、省级、市(厅)级、院级、地县级分级。每个等级又以重大、重点、一般(青年)、指导(自筹)项目分档。第九条各级各类科研工作的具体计分与奖励详见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附件一)和以下补充说明。(一)科研项目(验收/结题)141.原则上只对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项目予以计分和奖励。各级各类协会、学会类科研项目及获奖的计分和奖励由学术委员会统一研究确定;2.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结题(或验收)后方给予相应的计分和奖励。(二)鉴定成果鉴定成果指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鉴定机构所鉴定的成果。(三)著作和教材1.

5、由学院资助出版的著作、教材的科研工作量按相应的标准分值计分,按相应的标准分值的50%予以奖励;2.修订再版教材按相应的标准分值的20%计算;3.电子出版物参照相应标准值的50%计算;4.权威、百佳出版社名单见附件三。(四)论文与专利1.由学院资助的专利、公开发表的论文的科研工作量按相应的标准分值计分,按相应的标准分值的50%予以奖励;2.发表在各级期刊之专刊或专辑等的学术论文,均按相应级别降一档次计分;3.发表的论文被高一级期刊全文转载或收录,按高级别期刊标准补足计分;被新华文摘摘要转载加40分

6、,被人大复印期刊、各专业学科文摘或高一级期刊摘要转载加20分;144.专利按照论文的同等方式和标准予以计分和奖励。(五)其它科研工作1.开展学术讲座活动要有计划、通知、现场照片和总结报道记录,并将有关讲座资料交科研处存档;2.参加学术会议需提交会议通知(或邀请函)、主题或特邀报告证明、论文集(封面、封底、目录、论文正文复印件);3.学生科技创新研究工作指导老师要提交指导计划、学生研究成果和总结材料于科研处存档;4.调研报告要提交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的委托函、采用证明及研究报告正本于科研处存档。

7、第十条对于以团体(多人)合作形式完成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等,项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为我院教职工时,该成果各参与人的分值由项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负责分配。非我院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时,按附件二计分。与外校合作的获奖项目,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的按100%奖励,我院为第二~五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的分别按60%、40%、20%、10%奖励。第四章科研工作考核第十一条专任教师(含专业技术人员、院内兼课教师)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如下:14专业技术职称工作

8、量要求正高职称50分副高职称(含尚未取得副高职称的博士)35分中级职称(含尚未取得中级职称的硕士)20分初级职称(含尚未取得初级职称的学士)10分1.以个人取得的科研工作量总分作为考核依据,所有获得专业技术职务并享受相应岗位津贴的教职工都要完成相应的年度科研基本工作量;2.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双肩挑的行政人员科研最低工作量考核标准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的60%计,奖励计分标准与专任教师一致。3.当年上半年调入和下半年退休的教学人员按相应职称50%的科研工作量考核,下半年调入和上半年退休的人员当年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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