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区学校幼儿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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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石景山区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二条学校性质:经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自愿出资兴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2、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七条学校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八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教育)。第九条学校办学内容:。第十条学校办学规模:。第十一条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面授、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形式。第二章学校党建工作第十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通过联合组建、挂靠

3、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本单位应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三条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第十四条6党组织设书记1名。符合条件的党员出资人、董事长、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并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对未进入学校管理层的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叉任职比例。党组织党员人数7人以上应设立党的组织委员会。第一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

4、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学校设立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条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章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第三条学校办学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四条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

5、经费。第五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及其他合法来源)。第六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三)制定学校章程;(四)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六)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七)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八)举办者必须

6、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第三章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6第一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选项:理事会、董事会、校务委员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二)聘任和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二条决策机构的首次

7、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第三条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为单数,5-25人;任期3年或4年〕第四条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第五条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第六条本单位设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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