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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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子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5实施主体鹿寨县环境保护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鹿寨镇桂园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2—6869013/6869015/6869771监督电话0772—686951512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6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13实施对象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14行使层级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自发

4、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16行使内容负责本部门已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5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为:(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

5、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

6、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报批申请、同意公开报告书的函、删除涉密内容说明的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5。21特殊环节环节名称对公众意见较

7、大的建设项目,需要召开听证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2审查方式及标准审查方式: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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