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无为问责暂行办法》

《有错无为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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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错无为问责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促进作风转变,优化服务环境,提升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纪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对工作中的有错无为实施问责,要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的原则。第二条对有错无为行为问责,主要是对违规行使职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联系群众、服务基层不到位,疏于管理、行为失范,以及应急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应予以追究,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2、。第三条问责对象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26—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烟台市属以上驻龙单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有错无为问责,由市委、市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问责建议。第二章问责内容第五条在制定决策、行使职权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一)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有关要求进行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二)在专项资金(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划拨及出让、产权交易等重要问题上,违规干预、

3、违规操作,以及采取打招呼、指定等方式影响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三)在行政征收过程中,无依据实施征收或擅自增减征收项目,改变征收范围、标准,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征收票据的;—26—(四)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运用职权指定中介机构出具相关鉴定、报告等,并收取费用的;(五)违反程序实施执法检查,或未经批准随意实施执法检查,或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六)不按照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不开具罚款、没收财物正规单据的;(七)其他违规行使职权的行为。第六条在执行部署、推进落实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一

4、)对上级决策、部署、批示、交办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对全市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达不到工作推进要求的;(二)对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题、建议和意见、提案,不认真办理、答复、整改的;(三)在研究、部署、汇报工作时提供的情况失真、失察,导致决策失误,或工作考评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四)对行政许可事项不按有关制度和要求办理,或办理不力,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的;—26—(五)大局意识淡薄,强调局部利益,工作推诿扯皮、各行其是的;(六)其他执行不力、落实不够的行为。第七条在联系群众、服务基层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5、一)对“一线工作法”、“双结对、双促进”、“村情档案”、“两走进、两承诺”等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二)对群众信访、“在线民声”、“民情热线”、“三公开一对话”等渠道反映上来的群众诉求,敷衍了事、上推下卸的;(三)对公开承诺的服务事项推进不及时、不到位的;(四)服务质量差,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引发群众不满的;(五)其他联系群众、服务基层不到位的行为。第八条在加强管理、树立形象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一)搬弄是非、散布谣言、挑拨离间、拉帮结派、制造事端的;(二)工作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乱摊派、乱拉赞助的;—26—(三)不遵守工作纪律、会议纪律

6、,不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制度的;在办公场所有上网聊天、炒股、娱乐等行为的;(四)工作作风不严谨,公文出错,泄露信息,造成损失的;(五)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六)其他损害公务人员形象的行为。第九条在强化防范、应急处置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一)日常监督防范不力,造成不良事件(事故)发生或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不稳定因素,排查、稳控、处理不力的;(三)在防灾、抗灾、抢险工作中,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妥善、有效组织开展工作的;(四)其他防范或处置失当的行为。第三章问责机构第十条—26—问责工作坚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

7、进行,成立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市委办、市府办、组织部、人才办、企业服务局、考评办、法制办为成员的市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纪委(监察局)设立问责工作办公室,根据责任大小,由一个或多个部门组织实施问责。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系统问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配合市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抓好问责工作,对自行发现的工作人员的轻微问题,可参照本办法实施问责。第十一条问责工作人员在实施问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四章责任界定第十二条责任界定分以下四种情形:(一)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

8、管工作范围内出现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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