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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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办发〔2012〕4号关于印发《五河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局以上单位:《五河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管理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五河县委办公室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2012年2月4日—1—五河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坚决制止借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行为,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2、本规定。第二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从严审批、控制总量,减少费用、讲求实效”的原则,坚决制止借学习参观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行为,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是指国内范围,包括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外出学习培训或参加会议期间组织单位所组织的参观考察活动、外出党团活动。因公出国(境)活动依照有关文件执行。第五条

3、—9—严格控制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批次和人数。严格控制由学会、协会、培训中心等组织的一般性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外出学习考察人员以专业人员为主,无关人员不得参加;每次组团一般不超过10人;每人每年外出学习考察原则上不超过2次。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核定的公务外出学习参观考察费用控制总额范围内合理安排公务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线路、所选地点或单位要有针对性,以利于学习借鉴,学习考察时间一般应控制在1周内,不准擅自延长时间、改变路线、增加地点或中途滞留。到较远省市考察,不准安排机关车辆长途出行。第

4、六条外出学习参观考察前,承办单位应持有关学习参观考察内容、时间、地点、日程安排、参加人员、带队人员、费用标准及经费来源等材料,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申报,履行审批手续。到省外进行学习参观考察的,应提前1周申报。在省内学习参观考察的,承办单位须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后,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审批;涉及党政“一把手”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须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外出前必须安排好工作,原则上党政“一把手”不能同时外出,党政“一把手”为一个人的,要明确一名副职临时主持工作。到省外学习参观考察的,须经县纪委、县委组

5、织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审批。—9—上级单位组织的外出培训参观考察活动,申报单位应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业务培训计划,要严格控制参训人数,不得安排无关人员参加培训。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组织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含村干部)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乡镇由组织部提出初审意见,经乡镇纪委审核,报乡镇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县直部门由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经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审核,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报县纪委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申报审批程序履行完毕后,

6、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方可在审批范围内组织实施有关学习考察参观活动。第七条严格执行学习参观考察报告制度。集体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结束后,考察团要认真进行总结,在7日内,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书面学习参观考察报告,并报县纪委备案。参加由上级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的,应及时向本部门党委(党组)汇报有关学习参观考察情况,并记录在案。第八条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告制度。科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外出回五后要按程序及时销假。第九条严格财务审核报销制度。县财政局要严格审核

7、把关,报销必须附《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审批(备案)表》、文件依据、备案回执,—9—报销费用要与审批表审核的基本相符。对无审批、无依据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开支一律不予报帐。旅游景区门票、景点车船票一律不得报销,如无审批依据办理经费报销或弄虚作假、变相处理旅游支出票据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定额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十条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1)没有明确的学习考察目的及实质内容的;(2)营利性组织举办的学术交流与培训活动;(3)因

8、工作需要,不能离开的。第十一条县以上组织部门举办的各类理论培训、岗位培训、学历培训以及上级各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在三天以内的不包括在本规定之内;省、市明文通知参加的有关会议活动不包括在本规定之内;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组织的集体性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不包括在本规定之内。本市范围内的学习参观考察活动不需履行申报程序,但应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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