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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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是(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主要但不仅是国家)签订的确定它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惯例】是在国际商事活动的某一领域,经过长期实践所形成的习惯做法。【法系】即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征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

2、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但以不违

3、反联邦法为原则。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英美法系的结构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法律的二元结构,二是重视程序法。【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方法,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4、法律术语不同起诉:suitAction权利:Inter

4、estsRights判决:DecreeJudgment损害赔偿:CompensationDamages【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的主要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2、司法机关的作用不同(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3、法律推理方式不同:演绎与归纳4、法律结构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5、法律的重心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6、法律分类不同

5、:法律体系系统性第二章【独资企业】作为最早出现的商事组织,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成立及控制经营的,相对于其他企业类型而言,独资企业简便易行。【独资企业的特点】:1、他是一个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二为一3、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较少4、赋税较轻【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认为一个自然人,且该自然人不是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有自己的企业名称。(在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可出现“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经营资金(该资金只是经营的条件,不具有对外提供信

6、用担保的效力)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重点理解)】:受托人或受聘人应当忠实履行其职责,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并不得有以下损害投资人的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储存账户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

7、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合伙契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特点】:1、合伙企业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而成立2、合伙企业是人的组合(人合性)3、合伙企业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4、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5、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责任

8、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两名以上合格的合伙人2、书面合伙合同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法的企业商号及必要的经营条件等【有限合伙】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只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2-50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1、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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