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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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富民增收培植常州幸福树的实施意见》(常发〔2017〕23号)、市委办《关于印发<全市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16〕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认定对象(一)初次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本人达到一定年龄,且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登记失业时间连续半年以上的人员。其中,女年满40周岁、不超过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简称为“405

2、0人员”;女年满45周岁、不超过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不超过60周岁的简称为“4555人员”。2.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3.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是指持有“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人员。4.-9-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5.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人员。6.优抚对象家庭人员:优抚对象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

3、试退役人员本人等。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包括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7.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的退役军人。8.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是指经市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同时又不符合前7类认定条件的人员。9.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二)再次认定以下人员享受前轮就业援助政策期满退出后,经本人申请,可再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大龄失业人员中的“4555人员”。2.残疾人员。残疾人员可在前轮政策享受期满前三个月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再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仅被公益性岗位招录后,才可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二、认定程

4、序-9-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本人自愿申请,社区(村)核实,街道(镇)审核,辖市(区)认定的办法。(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或窗口(以下简称“人社服务站或窗口”)申请并填写《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1)。申请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以及有效期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应提供家庭成员所持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核发的《特困职工证》;3.残疾人员应提

5、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4.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江苏省优扶对象抚恤补助证》;5.军队退役人员应提供《退役士兵(士官)证》或《军官证》;6.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应提供《扶贫手册》,没有《扶贫手册》的,应提供由辖市、区扶贫部门(经授权的镇、街道)出具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证明。(二)社区(村)核实。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或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由专人负责,上门了解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镇)-9-人社服务中心(所)。(三)街道(镇)审核。街道(镇)人社

6、服务中心(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到社区(村)张榜公示48小时,公示无疑义后,在《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四)辖市(区)认定。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在申请人所持《就业创业证》相应栏目内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时间标注,加盖认定机构印章。(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在核实、审核、认定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

7、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的原因或理由。(六)《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由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保留存档,《就业创业证》由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或窗口返给申请人。(七)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凭本人所持的《就业创业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三、建立退出机制-9-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视作就业困难人员,各认定机构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退出标记,具体原因在相关台帐和数据库中应予以注明:1.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且不符合再次认定条件的;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3.

8、所属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4.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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