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协管队伍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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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市容环境协管队伍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市容环境协管队伍的管理,维护协管队伍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市容环境协管队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招聘、辞职、辞退等相关秩序,保障协管员的正当权益。根据市市容环卫局、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实施市容环境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一、新招人员的管理1、各区(县)市容环境协管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协管办),应加强对辖区市内环境协管队伍的人员管理。2、凡市容环境协管服务社(以下简称“服务社“)需招收聘用人员,应向区(县)协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如服务社已满额确需增补人员,区(县)协管办可在与区内相关方面协调后,

2、在辖区内进行调配,但不得突破辖区编制总数;在特殊情况下,确需额外招员补充的,超编人员的经费由区(县)财政全额负责。3、区(县)协管办根据服务社提出的招收聘用人员的申请,在征得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同意后书面上报市市容环境协管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管办)审批(审核表附后),经同意后方可进行。4、新招人员的上岗培训,由区(县)协管办向市协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市协管办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新招人员的上岗培训,新招人员培训合格后,由各区(县)协管办按协管员聘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二、离职人员管理1、辞职协管员辞职,应向所在服务社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按规定做好物品、证

3、件、识别服的收缴、退赔和薪资结算等工作。解除协议后,所在服务社应按规定,向区(县)协管办和劳动管办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应的备案和登记手续。2、辞退凡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纪情况之一者,可作辞退处理:(1)受到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的;(2)违反“五项严禁”之一的;(3)连续旷工七天以上(含七天)或年内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的;(4)连续两次被督察人员发现违纪违章,经教育无效的;(5)违反规章制度的,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书面警告的;(6)年内考核不合格的。3、辞退程序(1)服务社辞退协管员时,应事先征求区(县)协管办和街(镇)分管领导的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作出书面辞

4、退决定,通知被辞退人,并于三日内报区(县)协管办备案。(2)辞退协管员所涉及的物品、证件、识别服及薪资等相关事项,与办理辞职人员的手续相同。4、其他规定(1)服务社发现协管员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协管工作的,试用期(一般为30天)满后,可中止双方签订的上岗协议;(2)服务社发现协管员在上岗协议期间内无法胜任协管工作的,上岗协议期满后,可不再续签。(3)协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即中止上岗协议。(4)服务社发现协管员有其他违纪行为,可做内部待岗处理。待岗期限为1至2个月。待岗期间当事人有悔改,表现良好的,回复正常工作,反之,则作留队察看处理。留队察看期限最长以当年上岗

5、期限为限,留队察看期间当事人确有悔改,表现良好的,可留队续签上岗协议,反之,则中止上岗协议,按辞退规定处理。待岗和留队察看期间应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5)市协管办督察发现的违纪违规协管员,按规定应予辞退的,所在服务社未作出处理的,市协管办责成该区(县)协管办作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处理。(6)区(县)协管办应及时做好协管员动态登记工作,病书面报市协管办备案。(7)对着协管员识别服的编外协管队员参照本规定实施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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