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血制品(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血制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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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xxxx—xxxxxxxx-xx-xx实施xxxx-xx-xx发布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0-06-01实施2010-××-××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血制品(征求意见稿)1GBxxxx—xx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血制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动物血制品,包括全血制品和非全血制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将食用畜禽血液经生物化学降解、物理干燥处理等工艺技术制成的产品。2术语和定义2.1食用动物血制品以畜禽屠宰时获得的新鲜血液为原料,配以其它辅料、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经过搅拌过滤、成型、加热(或不加热)凝固、包装、杀菌或灭菌(或不杀菌)

2、等技术处理制成的即食或非即食食品,包括全血制品和非全血制品。2.1.1全血制品以畜禽血液为原料,添加适量水和适宜食品添加剂及调味料制成的食用动物血制品,包括仅使用一种畜禽血液为原料制成的单一食用动物血制品和使用超过一种畜禽血液的混合食用动物血制品。2.1.2非全血制品以畜禽血液为主要原料,混和畜禽肉和/或舌、皮、脂肪等可食副产品以及蔬菜等辅料,添加适宜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制成的食用动物血制品,包括血肠、血糕、血布丁等。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畜禽血液:取自经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血液的采集过程应保证清洁无污染。宰杀家畜的刀具在每次使用后、宰

3、杀家禽的刀具在每使用20分钟后,应使用82℃以上热水消毒。收集的畜禽血液分级过滤,最终过滤目数为80目以上。畜禽血液需要存储或异地运输加工时,应降温至0℃-10℃范围,从血液采集到生产加工过程实施加热杀菌处理的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3.1.2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生产加工过程要求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安全控制、贮存与运输等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检疫检验和畜禽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等要求应符合GB12694的相关规定。3.3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2GBxxxx—xxxx项目要求检验方法

4、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全血制品颜色褐红、均匀,光泽明亮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对于加热杀菌处理的即食制品,用温水漱口后,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非全血制品无酸败味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质地紧实,有弹性,允许有气孔,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和霉斑3.4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蛋白质a/(g/100g)≥4.0GB5009.5水分a/(g/100g)≤95.0GB5009.3挥发性盐基氮/(mg/100g)≤15.0GB5009.228

5、a仅适用于全血制品。3.5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中肉制品的规定。3.6兽药残留限量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中肝组织相关限量。3.7微生物限量3.7.1即食制品的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中肉制品的规定。3.7.2即食制品的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4789.3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4789.1执行。3.8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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