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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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汇编本)(2013年版报批稿)二〇一三年八月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实践证明,201

2、0年版《强制性条文》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水利工程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部在总结以往《强制性条文》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水国科【2012】546号通知,以下简称《强条管理办法》)。按照《强条管理办法》要求,强制性条文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明确列出。为了监督检查和使用的方便,水利部每年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汇编。本次汇编收录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为截止2012年12月31日批准发

3、布的标准。汇编本以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节内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排序,同级标准按照标准顺序号排序。与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相比,2013版《强制性条文》(汇编本)共修订标准8项,新增标准12项,删除标准3项;新增强制性条文共计39条,删除17条。共涉及94项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共有579条强制性条文。在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注意将强制性条文与所摘录标准结合使用,避免断章取义;当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在标准修订后发生变化时,应按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还应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遇到的问题

4、反馈至编制组,传真:010-63206755,E-mail:jsbz@giwp.org.cn。组织单位: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编制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编制组成员:刘伟平刘志明朱党生杜雷功关志诚侯传河温续余李小燕陆宗磐马贵生刘咏峰何定恩王永军李现社司富安蒋肖李维涛潘尚兴邵月顺雷兴顺邵剑南史晓新龚长年高玉生樊路琦刘海瑞王跃峰张力忠刘辉张黎平吕洁刘琦刘卓颖游超王治国任增平赵学民目录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21水文21-1水文测验21-2水文预报21-3水文计算22工程勘测23工程规划23-1流域(区域)规划23-2工程规划与水利计算23-3防洪标准

5、24工程设计24-1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24-2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24-3稳定与强度24-4抗震24-5挡水、蓄水建筑物24-6输水、泄水建筑物24-7水电站建筑物24-8防火24-9安全监测24-10工程管理设计25机电与金属结构25-1水力机械25-2电气25-3金属结构2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征地移民26-1环境保护26-2水土保持26-3征地移民2第二篇水利工程施工27土石方工程27-1开挖27-2锚固与支护28砌石工程29混凝土工程29-1模板29-2钢筋29-3浇筑29-4温度控制210防渗墙与灌浆工程210-1混凝土防渗墙210-2沥

6、青混凝土防渗墙210-3灌浆工程211单项工程211-1碾压混凝土坝211-2土石坝211-3混凝土面板堆石坝211-4堤防211-5泵站211-6水闸2第三篇劳动安全与卫生212劳动安全213卫生2第四篇水利工程验收214质量检查215验收2附录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索引2第一篇水利工程设计1水文1-1水文测验1-1-1《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50159—92a)5.3.2在测站附近发生泥石流时,应及时向领导机关报告情况,并根据需要按下列要求进行调查:一、调查暴发泥石流前后的降水过程或时段降水量,有困难时应调查降水总量及历时;二、调查流域面积

7、、河沟长度、山坡及河沟坡度,土质、植被及河床冲淤,滑坡或塌方等地质、地貌情况,估算固体物质来量并详细记录和拍摄现场实景;三、在不同断面处,采取代表性的泥石流堆积物样品,仿原样搅拌后取样,送中心实验室进行含沙量、颗粒级配及有关项目的测定与分析;四、估算泥石流洪峰流量和总量等特征值,最后整理调查记录,编写调查报告。1-1-2《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93a)2.2.15水文测验河段应设立保护标志。在通航河道测流,应根据需要设立安全标志。严重漫滩的河流,可在滩地固定垂线上设标志杆,其顶部应高出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1-1-3《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

8、术装备标准》SL276—2002a)4.1.1水文测站设施建设应分别满足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的要求。当出现防洪标准相应洪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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