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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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57目录第一章总则(修订)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及容量控制(修订)1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修订)1第二节建筑容量(修订)2第三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新增)3第三章建筑间距(修订)4第四章建筑物退让(修订)8第五章建筑高度控制(修订)11第六章城市景观和绿地控制(新增)11第一节城市景观控制(新增)11第二节城市绿地控制(修订)12第七章道路交通(新增)14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14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15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15第四节

2、建设项目停车配建要求16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18第八章市政公用及防灾设施19第一节给水与排水工程19第二节供电和通信工程21第三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22第四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23第五节环境卫生设施2357第六节城市消防、人防及抗震防灾25第七节城市防洪排涝26第九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新增)27第十章附则28附录一本导则用词说明28附录二名词解释28附录三计算规则29附图A:建筑间距示意图附图B:建筑退让距离示意图附图C: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示意图附图D: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附图E:建筑间距计算示意图57江西省

3、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专家评审稿)第一章总则(修订)1.1(制定依据,原第一条,修订)为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2(适用范围,原第二条,修订)本导则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遵守本导则。1.3(执行要求,原第三条,修订)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技术要求为基本要求,各地在实施本导则中可以适当提高要求,但不得降低。同时还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要求及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及容量控制(修订)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修订)2.1.1(用地分类,原第四条,修订)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2.1.2(用地兼容,原第五条,修订)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建设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为可兼容用地。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通过土地混合利用促进交通减量。混合开发地块各功能用地比

5、例、建设规模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并纳入规划条件中。2.1.3(兼容原则)执行用地兼容性原则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57第二节建筑容量(修订)2.2.1(建筑容量参考指标,原第六条,修订)城市和县城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指标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且不宜超出(表1)的规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1)用地类型建筑层数/高度容积

6、率建筑密度(%)R居住用地7层以下1.6307-10层2.02511层3.520B商业服务业设施(商业、金融、宾馆、贸易咨询、服务建筑以及商务写字楼)用地24m以下2.85024m-50m5.05050m以上6.550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24m以下2.03524m以上3.530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含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及其他公益性服务设施)24m以下1.83524m以上2.530注:1、表中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2、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3、市政公用设施

7、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确定;4、地下建筑密度不宜大于70%;5、工业用地容量控制指标符合国土资源部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2.2.2(建设用地和代征地,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城市道路、绿化、河道、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代征地的,应在规划条件或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且代征地部分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2.2.3(新增)经批准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在规划

8、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2.2.4(新增)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的相邻两块或多块用地,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应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57第三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新增)2.3.1(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分级设置)城市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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