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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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评析2012年第1期总第61期湖北行政学院JournalofHubeiAdministrationInstituteNo.1,2012GeneralNo.61?法学研究?DOI:10.3969/j.issn.1671-7155.2012.01.011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评析常晓云(武汉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81)【作者简介】常晓云(1980一),女,湖北荆州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摘要】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

2、围的划定是整个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得以顺利开展的首要环节和关键之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应以概括式,正面列举式,排除列举式相结合,兼取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应该明确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重新界定实质标准,完善适用范围,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增加法定排除范围.【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程序选择权[中图分类号】D91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155(2012)01—0057—06随着行政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行政案件的审理难度亦日益增加.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相

3、当一部分行政纠纷是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明确的纠纷.案件不论繁简,一律机械适用普通程序,并非科学的审判态度,也有违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和提高审判效率的要求.行政案件的繁简有别决定了对不同的案件可以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就是审理简单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全国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已逐步开展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试点工作.其中,如何确定"简单行政案件"的范围,即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成为设置简易程序的首要和难点问题.目前国内尚无学者对此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笔者希望拙文能为简易程序

4、适用范围的制度设计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基本理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乃是指法院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范围.研究此问题,首先在理论上应讨论以何方式采取何标准来划定此范围,从而确定其逻辑架构.1.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方式国内#I-现有立法例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规定方式主要有概括式,正面列举式,排除列举式与混合式四种.概括式是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作出原则,抽象的规定.此种模式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法官拥有较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此规定也相应存在操作性不强的缺点,较偏

5、重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可能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在当今主要法治国家中,法国与德国乃采此种方式之典范.如收稿日期:2011—08—30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青年项目(项目编号:2011jytq142)''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衔接研究''的成果之一.58湖北行政学院2012年第1期1973年《法国行政诉讼法》中"某些简单的行政案件可由1名行政法官代表单独判决"的表述就属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概括式规定[1]ff'549).《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了"法院裁决"和"范例诉讼"两类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法院

6、裁决"程序适用于"诉讼事件在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并无特别困难,或者事实之内容已臻明确"的案件;"范例诉讼"程序通过预先设定的,格式化的程序来处理大量性质或内容相同的"大宗诉讼"或"大批诉讼"案件嘲99).此种模式的适用建立在高度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以及民~x,zt于法官的高度信赖的基础之上,而在司法权威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匆忙适用,只会使法官无所适从或造成法官职权的滥用.因此,尚处于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起步阶段的中国若采单一的概括式显然是操之过急.正面列举式是对可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案件范围进行明确的列举.此方式清楚明了,易于

7、操作,但却使适用范围受到立法的严格限制.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即是采此种方式之典范.该"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左列各款行政诉讼事件,适用用本章所定之简易程序:1.关于税捐课征事件涉诉,所核课之税额在新台币3万元以下者;2.因不服行政机关所为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款处分而涉诉者;3.其他关于公法上财产关系之诉讼,其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3万元以下者;4.因不服行政机关所为告诫,警告,记点,记次或其他相类之轻微处分而涉诉者;5.依法律之规定应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者".该规定自设立以来,饱受我国台湾地区部分学者的批评,认

8、为其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限制得过于狭窄【3】.可以预见,随着行政管理方式日新月异,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亦会日益多样化,单一的正面列举规定会限制简易程序功能的发挥,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对诉讼效率的追求.排除列举式是对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具体案件范围予以明确的列举,一般与概括式结合起来运用.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即采此种方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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