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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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管理体制第三章教学与科研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学生第六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七章经费、资产、财务和后勤第八章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九章学校文化第十章附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〇一八年六月17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明确办学方向,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ChangchunMedicalCo

2、llege。第三条学校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77号。第四条学校是长春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非营利性全额拨款事业组织。第五条学校秉承“教以惠生,学以达仁”的办学理念,立足吉林,面向全国,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基层、社区、农村培养社会责任感强、专业知识扎实、综合能力较强的医药技术应用人才。第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医道文化传播活动。第七条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根据行业需要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3、、成人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第八条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数量控制在5500人以内,其他形式在校学生人数控制在1500人以内。开设医学、护理、药学等2423个专业,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根据需要对专业设置进行适当调整。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文化兴校、人才强校、专家治学。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系院(部)二级管理。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挥系院(部)办学主体作用,学校对系院(部)进行调控和监督。第二章

4、学校管理体制17第十二条学校依法实施民主管理,积极拓展民主管理渠道,不断丰富民主管理形式,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保证各项决策的民主、科学。第十三条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是:(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四)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

5、各项任务的完成;(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四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

6、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二)审定系院(部)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三)审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四)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五)审定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教育中的重要问题;17(六)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七)审定各系院(部)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八)讨论和审定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宜。第十六条

7、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分管校领导决定。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会议召开和议决事项要遵守以下要求:(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二)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方可举行。如有重大议题或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三)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有议有决。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主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首先汇报相关情况。(四)会议

8、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人事任免事项。(五)会议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持赞同和反对意见人数大体相等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有时限要求的争议事项,校长有权最后决定。(六)凡前次会议已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七)会议在讨论与会者本人及其家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该回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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