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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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内容提要」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既有分工,又有协同,它们共同促进人类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从而为我们进入真正的自由王国奠定物质基础。我国财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着体系性缺失,应该按照先修改宪法财产权制度,后完善民法财产权制度的步骤重塑。    宪法财产权不仅防范专制政府的侵犯,也防范来自民主政府的僭越,构成对民主的限制。任何意义的民主都不应该逾越一定的边界,这一边界就是财产权-权利平等并不等于财产平等。宪法“是一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到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而且直接地、正确地诉诸全国的一般利害与共的集团”。[5]“国家制

2、度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间的协调。”[6]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出:国家制度不过是调整产权与政权冲突的机制。  民法财产权是公民对抗公民或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目的是通过界分“你的财产”和“我的财产”,防止民事主体互相越界,从而使资源配置高效,财产自由流动。  (二)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防止因国家的不当侵入导致社会财富总量的减少;民法财产权是一项积极的权利,通过鼓励财产的流动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  宪法财产权作为一项人权,主要是作为针对国家的“防御权”来构造的,是一项“消极人权”。“作为人与公民之权利的基本权,首先是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权。针对国家权力而对个人宪

3、法上之地位的不当侵害,这些权利使个人凭借法的手段所进行的防御成为可能。之所以在自由的宪法秩序中这种防御权仍属必要,这乃是因为:纵然是民主制度,其也是人对人的统治,隐含着权力滥用的危险,而且即使在法治国家中,国家权力仍有做出行为的可能。”[7]  宪法财产权是“支撑人的个别性的必要条件”。[8]尽管自《魏玛宪法》以来,财产权在主要作为消极人权的同时,被赋予了积极人权的含义,具有社会权的性质,但一般认为国家对社会权意义上的财产权仅在现有物质条件下负尽可能促进的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因此,财产权的防御功能不因被赋予社会权的功能而被消解。国家本身不具有增加创造社会财富的功能,

4、国家对财产权保护的结果是社会财富总量不减少。  民法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在界定财产归属的同时,鼓励财产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在财富流动的过程中促进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借用路易斯。菲利普的名言,就是让交易的各方“富起来吧”。[9]因此,民法财产权在作为消极的对其他民事主体的“防御权”时,也是作为一项积极的权利来构造的。民法作为私法的一种,对各财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是放任的。这与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方式迥然有别:宪法总是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就财产问题的交流和沟通小心翼翼,惟恐国家越雷池一步,跨进私域。10  国家对财产权予以限制的最经常、最严厉的方式是财产征用,[10

5、]因此,对国家财产征用行为的约束是宪法保护财产权的最重要方法。稳定的财政收入是政府权力运作的物质基础,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方式可以是购买,也可以是无偿地取得。我们将国家强制性取得财产的方式称为“征用”(expropriation,或eminentdomain、compulsorypurchase)。政府取得私人财产的方式与市场上发生的一般交易最重要的区别是:公民个人不能拒绝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国家,即使国家以购买的方式取得公民财产,公民也不能拒绝出售,也不能任意要价。因此,宪法财产权首先是针对国家的征用行为而为公民设定的基本自由。  民事主体侵犯财产权最经常的方式是侵

6、权和违约。侵权和违约都有可能使财产的流动低效,从而抑制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因此,民法财产权是为防范民事主体的侵权和违约而为民事主体设定的基本民事权利。  (三)宪法财产权强调财产权中的人格因素,而民法财产权强调财产权中物的因素  权利的构成要素众说纷纭,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无论如何,资格和利益是权利构成要素中不可或缺的。[11]具体到财产权,“资格”指获得财产的资格,是财产权中的人格因素:“利益”指从财产中获得的利益,是财产权中物的因素。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都包括这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各有侧重。  “宪法财产权作为一种与人身紧密关联的资格,往往比民

7、法财产权更加注重人际关系的因素,且不明确地指向具体的客体,一个人并不因为暂时没有财产而失去宪法上取得、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资格。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以物为中介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表现,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客体,对于一个没有财产的人来说,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不存在的。民法上的财产权源于物权,是私权的一种,产生于商品交易过程中自愿的契约安排,其客体是某种具体的物品或服务,具有可转让性、可分割性和可依法剥夺性等特点。在宪法上,财产权属于人权,是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12]  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这一界分使我们看到:民法财产权实际上是偏爱有产者的-没有财产就谈不上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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