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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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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心粮店”经营管理规则(试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2008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放心粮店”(以下简称粮店)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商品质量合格,卫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各地方粮食行业协会命名的“放心粮店”。第二章 经营环境与设施第三条 店内应有足够的营业面积,保持清洁、卫生、通风、明亮;内墙及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味不易脱落的浅色涂料粉刷;地面应平坦防滑、便于清洁。第四条 店外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位;空地应绿化或硬化,防止积水或扬尘。第五条 配备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
2、或玻璃柜台以及存放散装粮油的容器,规模较大的店,应备有购物车、篮。第六条 存放散装粮油的容器应无毒、无味、便于清洁。所有与粮油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均应符合卫生要求并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防止污染食品。第七条 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数量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所有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不准确的应停止使用。第八条 配备消防安全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第九条 对老鼠、苍蝇、蟑螂等有害动物采取严密的灭杀和防范措施,防止污染食品,传播病菌。3 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十条 粮店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业
3、务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熟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第十一条 售货人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检,取得《国家职业标准 粮油购销员》资格。第十二条 定期对职工进行质量和卫生安全教育,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和卫生安全教育。第十三条 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售货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四条 售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进入店
4、内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不得将与经营无关的个人用品、杂物等带入店内,不得在店内吸烟、吃食物、随地吐痰、乱丢杂物。第四章 商品采购第十五条 粮店应建立供货商管理制度,对所有供货商要进行资质审查。供货商须经国家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市场准入资格,属于生产加工企业的,应取得质量监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供货商资信状况良好,无欺骗客户或损害客户利益的不良行为。第十六条 粮店应有专门的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人员,有文件化的采购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采购的商品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标
5、准和市场准入要求。3第十七条 粮店对购进的每批商品均应查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以及包装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对不合格或即将过期的商品严禁入店。第五章 商品保管第十八条 粮店应有专门的商品保管人员和文件化的保管制度并认真执行。第十九条 待售商品应存放在库房内,不得露天存放。不同种类和批号的商品应分别存放,并有相应的标识牌。第二十条 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商品应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或其它易腐、易燃及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第六章 商品销售第二十一条 粮店应有专门的售货服务人员和文件化的商品上柜销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6、。出售的商品包装完好、无变质且在保质期内。第二十二条 粮店应有文件化的商品价格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出售商品明码标价,不搞虚假让利。第二十三条 售货人员服务热情周到,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能合理解答、解决,不敷衍顾客、误导顾客,对顾客的投诉处理及时、合法、满意。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提出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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