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经济法》考试复习名词解释以及部分《经济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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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民法上的物——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又称自物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完整性绝对权排他性存续上的永久性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所有人最基本

2、的权利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事实上的处分②法律上的处分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孳息、先占、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继受取得: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善意取得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和埋藏物原则上不适用赃物不适用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行为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权的行为使用权的变化,之后仍需返还不动产和动产均有适用还必须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业主大会的决议(1)一般决

3、议:1/2+1/2①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决议方式】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2)特别决议:2/3+2/3①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议方式】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4、,亦称限制物权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即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的物权变动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登记生效主义(1)房屋买卖(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3)不动产的

5、抵押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具体规则:(1)登记地点——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2)登记簿与权属证书(3)更正登记(4)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5)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

6、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交付1.简易交付2.指示交付3.占有改定物权的民法保护物上请求权1、法律赋予物权人除去妨害,恢复对标的物的支配的权利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1)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2)诉讼3、物上请求权的分类(1)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请求权(3)消除危险请求权(二)债权请求权内容: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赔偿损失前提:构成侵权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

7、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实现物权。债权请求权旨在填补损害。因此还必须以实际受有损害为前提若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构成侵权行为时,可以同时适用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动产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利用不动产的方便或者不动产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供役地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需役地享有地役权的土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

8、登记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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