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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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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为股东提供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生效关键词:中银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 (2012)温瓯三商初字第17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案例]为股东提供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生效关键词:中银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 (2012)温瓯三商初字第17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案例]为股东提供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生效关键词:中银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 (2012)温瓯三商初字第17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案例]为股东提供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生效关键词:中银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 (
2、2012)温瓯三商初字第17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案例]为股东提供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生效关键词:中银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 (2012)温瓯三商初字第17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案例]为股东提供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生效关键词:中银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 (2012)温瓯三商初字第17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案例]为股东提供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生效关键词:中银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 (2012)温瓯三商初字第17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3、[案例]为股东提供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生效关键词:中银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 (2012)温瓯三商初字第17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案例]为股东提供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生效关键词:中银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 (2012)温瓯三商初字第17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案例]为股东提供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生效关键词:中银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 (2012)温瓯三商初字第17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案例]为股东提供担保,没有股东会决议是否生效关键词:中银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 (
4、2012)温瓯三商初字第179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 被告:潘某某。 被告:温州××财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 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潘某某、温州××财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富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金××财富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
5、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起诉称:2011年8月29日,被告潘某某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期限至2011年9月28日止;并由被告金××财富实业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后,被告潘某某仅向原告支付了一个月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均未偿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2分月息计算);被告金××财富实业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确认共收到被告潘某某支付的款项100万元,同意将该100万元款项均作为借款本金扣除,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被告
6、潘某某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借款30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金××财富实业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陈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潘某某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被告潘某某的主体资格; 3.被告金××财富实业公司的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以证明被告金××财富实业公司的主体资格; 4.借据一份,以证明被告潘某某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并由被告金××财富实业公司提供担保等事实。
7、5.中国建设银行出具的个人活期一本通帐户明细一份,以证明本案借款400万元已转账至被告潘某某银行账户的事实。 6.中国某某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一份,以证明原告收到被告潘某某支付的90万元款项的事实。 被告潘某某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金××财富实业公司答辩称:一、被告潘某某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原告提供的借据上被告金××财富实业公司的印章不真实,被告金××财富实业公司没有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三、借款当时被告潘某某系被告金××财富实业公司股东,即使借据上被告金××财富实业公司的印章某实,由于被告金××财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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