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镇公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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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河镇公共服务清单序号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实施(共同实施)单位服务对象1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外来已婚育龄妇女2计划

2、生育综合服务(流动人口)《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

3、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流入(出)已婚育龄女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0号)全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肓特殊困难家庭4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

4、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全文。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全文。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符合生肓政策的对象—40—5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

5、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符合两孩生肓政策的对象6孕情检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已婚育龄妇女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6、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终身只生育(抱养)一个子女的夫妻8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

7、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已领父母独生子女光荣证且子女满16周岁以前的对象9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

8、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流动人口—40—10婚育证明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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