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鼓励企业上市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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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保税区鼓励企业上市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大连保税区企业上市工作,扶持我区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将对企业上市给予专项资金补贴。为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保税区行政区域内设立,于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在我区的上市企业。企业申请上市的证券市场为国内外主要的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证券市场。第三条鼓励企业上市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拨款。第二章上市补贴资金标准第四条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首发上市并成功挂牌后,可申请上市补贴资金300万元。

2、第五条非首发上市企业,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可申请上市补贴资金100万元。1、国内异地收购,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保税区。2、收购本地非工业企业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保税区,且使上市公司质量有明显改善。第三章上市补贴资金申请条件第六条首发上市企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且上市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并成功挂牌上市。第七条非首发上市企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1、国内异地收购: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注册地已迁入大连保税区,并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公司质量良好,上市当年为保税区纳税500万元

3、以上,且对区级财力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公司在保税区内经营期限应达到10年以上。2、收购本地非工业企业上市公司: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保税区;公司质量有明显改善(公司为保税区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税后利润100万元以上,资产规模达到10亿元,对区级财力贡献达到200万元),且已经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公司在保税区内经营期限应达到10年以上。第四章申请上市补贴资金需提交的材料第八条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上市补贴资金。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五个月内向保税区上市培育工程办公室提出上市补贴资金申请。保税区上市培育工程办公室设在保税区经济发展局

4、。第九条首发上市企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应填写相关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发行申请核准文件。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第十条非首发上市企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应填写相关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国内异地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区财政局认定的税收和财力贡献证明。2、收购本地非工业企业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上市公司收购前后会计年(季)度经审计认定的会计报表、区财政局认定的税收和财力贡献证明。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第五章上市

5、补贴资金审核程序第十一条企业按要求提交上市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保税区上市培育工程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保税区上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第十二条保税区上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区财政部门于两个月内核拨资金。第六章上市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上市企业,应及时向保税区上市培育工程办公室报告企业上市进展情况。第十四条申请上市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有关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保税区上市培育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在本办法颁布前已上市的

6、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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