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代土地分配和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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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隋代土地分配和田赋隋代土地分配和田赋如果不能适当地为分配田地和征收以农产品为基础的赋税作出安排,中华帝国的历代王朝都不能繁荣兴旺。隋朝也不能例外。早在582年,当北方还远没有巩固,文帝就颁布了一套新法令。据说它们大部分以北齐的条例为基础,而这些条例又是根据486年北魏孝文帝采用的均田制。隋规定定期把土地分配给平民。土地分成以下几类:一、露田,由将成年和成年(隋规定的范围是从17至59岁)的受田人持有和耕种,以后要退还当局再作分配;二、可以继承的永业田,它通常种植桑麻;三、园宅田,它也可继承。这些法令规定的基本分配情况见下表:①表6

2、隋代土地分配情况表(单位:亩)另外一部分土地则分配给有爵位和(或)官职的人,这种地又分成两类:一、可继承之地,其面积最高达10000亩,最低为40亩;这不是实际赐数,而是个人被准许拥有的限额;二、属于某个官署的官田,其收入用于在职人员部分俸禄和用于公共行政及建筑等。这一固定而十分严格的制度实际上是怎样实行的?现在人们对唐代均田制的情况有所了解,但对隋代的情况知道得很少。似乎可以合理地假设,这一制度的实行远不如法令的条款令人想象的那样公平。有材料证明,在人口稠密的地区,分配给每人生前耕种的地往往不足法令的规定数,我们也没有证据能说明

3、在南方并入帝国后那里也实行了分地于民的制度。此外,负责均田制和负责为该制度的实施提供统计基数的土地和户籍登记册的官员本人也渴望拥有土地,并且贪婪成性。其中的大部分人更可能破坏而不是维护这一制度。这类制度在任何政体开始时都能最顺利地得到实施,因为当时从过去敌对的争夺皇位的人和没落的社会精英那里没收的土地使皇帝能得到大量的来源以供分配。隋朝也不例外。但早在592年,在人口较多的地区保持原先慷慨的分配数量(原先旨在使空地得到耕种)的困难出现了。文帝在这一年已注意到中央各地人口过多和粮帛缺乏,并且批驳了大规模移民的建议,于是派官员去平衡拥

4、有土地的数量。在人口较多的农村,男丁只能得20亩。而不是582年法令规定的80亩。我们可以猜想,豪门和佛寺除积累的土地以外已经开始兼并可供长期分配的剩余土地。这是唐帝国面临的重大经济问题之一,它最后促成了均田制的废弃。但是隋制的实施可能很细,582年的法令明确规定平民缴税和服劳役应根据他们拥有或占用的土地。当时隋朝的标准税率分为三种:一、田赋每年每户纳粮三石;二、缴纳规定宽度的丝帛或麻布20尺(以前为40尺),外加丝絮三两或麻线三斤;三、男丁一律每年服劳役20天。第一、二两种税分别向男丁耕作的露田和向劳动妇女开征。第三种的对象为男

5、劳动力。17岁以下或59岁以上的男人、有官阶和爵衔之人和堪作儒家品德表率的人都免除这些义务。①税制的大部分漏洞与记录的弄虚作假有关,例如,男丁假报为“婴儿”或“老人”;假造户籍,虚报其大部分成员为“奴仆”以逃避纳税和徭役。585年,文帝命地方官员调查户口登记。如果所报不实,地方里党之长将受发配远地的惩处。这些措施还规定在户主名下逃避纳税和服劳役的户主的远亲应另行登记而为户主。通过这些措施,税册增加了1641000个纳税人。②大约就在此时,高颎向文帝提出纠正地方里正、党长弄虚作假的措施,这一建议被文帝批准;高颎坚持,由于这些人的上下

6、其手,官府不可能取得纳税臣民的正确名单。他建议拟定一种标准的表格以记录税收,而视察的官员每年正月初五去地方,组成以三或五个党(每党125户)为单位的团,并根据标准的表格把诸户及其纳税义务加以分类。①隋的财政政策以向农民征收粮和织物的实物税为基础,国家根据均田制,争取确定土地的可行的产量。通过地方行政的改革,隋争取实行有效率和比较节约的管理,直至县的一级。但整个制度的运转取决于能否对农村人口保持某种控制,而农村人口,举例来说,也自然而然地一有可能就设法逃避税收和劳役,隐瞒非法获得的土地,囤积和隐藏余粮。582年颁布的新法令采用经过长

7、期考验的方针来处理这一问题,办法是设立地方组织,每个组织各设一负责人,最小的单位为保(五户),最大的为党(125户)。更大的地方单位为乡(500户),于589年出现,以取代许多被撤消的小县。设立这些组织的目的在于在集体受制裁的威胁下进行互相监督,以防止违法行为,特别是逃避税收和徭役的行为。隋一度授权乡长裁决他们所辖的户之间的诉讼。这一措施在590年被取消,因为事实表明,当时它引起了循私和受贿的弊病。我们没有掌握这一互相监督的制度准确实行的材料,但我们应注意到,上述的地方上各种税收登记和税额分配的责任名副其实地落到了由户组成的各级地

8、方单位的负责人身上,而且法令规定渎职者要受罚。也许不妨采取这样的看法,这个制度证明是有效的——当然要付出许多人命代价;它还有助于增强隋文帝的财政实力。除了这一精心制定的制度外,隋朝还在585年和596年命令建立义仓网络,规定农户平均每年向义仓缴粮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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