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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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07月23日15时42分52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机动车” “排气污染”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英杰二○○八年六月三十日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2、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等燃料为动力能源的各种车辆,铁路机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3、。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分析制度。通过定期检测、停放地检测和路上检测,定期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并向机动车生产企业、维修企业反馈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或向社会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机动

4、车排气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或拆除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采取安装排气治理装置或使用燃油清净剂或采取其他防治措施,确保其符合排放标准。  第九条初次注册登记或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不符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条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经年检符合排放标准的,根据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境保护分类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涂改或伪造机动车环

5、境保护分类标志。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应当符合排放标准,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机动车驾驶员应予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对排气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机动车排气复检通知书》,收到《机动车排气复检通知书》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到具

6、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复检。未经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年度检测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应与安全性能年度检测和综合性能年度检测同步进行,对排气污染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通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四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检测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三)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

7、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机动车加油(气)站、油库,应当对销售的车用油(气)质量标准予以明示。销售的车用油(气)应当加入清净剂,并确保清净效果达到规定的标准。  销售柴油的,加油机必须安装外置过滤设备。  车用油(气)及其清净剂的质量监管,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转让、转借、涂改或伪造机动车环境保护分类标志的,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的,由市、县(市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复检或复检不合格仍上路行驶的,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或在机动车排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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