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及公共福利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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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人須符合的居港規定及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12前言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是香港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支柱。綜援計劃的目的是向有需要的人士或家庭提供經濟援助,使他們的入息達到一定的水平,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公共福利金計劃包括高齡津貼、普通傷殘津貼、高額傷殘津貼、長者生活津貼及廣東計劃。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的目的分別是為年齡在70歲或以上或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年老或嚴重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至於長者生活津貼,則旨在為年齡在65歲或以上有經濟需要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特別津貼,以補助他們的生活開支。而廣東計劃則

2、為年齡在65歲或以上,選擇移居廣東的合資格香港居民,每月發放現金高齡津貼。綜援及公共福利金申請人必須符合有關的資格準則,包括居港規定,才可獲得援助/津貼;接受援助/津貼人士在領款期間,須繼續在香港居住,而廣東計劃受惠人則須繼續在廣東居住。本小冊子的目的是說明這兩個計劃的申請人必須符合的居港規定,以及在領款期間的離港寬限(離港是指離開香港前往內地、澳門或海外國家/地區)。有關廣東計劃受惠人在領款期間離開廣東的寬限,請參閱公共福利金計劃及廣東計劃的小冊子。為使讀者易於明白,我們不僅列明有關的規定,還用「常見問題」的形式闡釋有關內容。如你有任何疑問,歡迎你向區內社會福利署(社署)轄下的社會保

3、障辦事處查詢(請參閱有關各區社會保障辦事處的地址及電話號碼單張)。如你想知道其他有關綜援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的資料,請參閱綜援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的小冊子,或瀏覽社署網頁(網址是http://www.swd.gov.hk),或直接向就近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致電社署部門熱線(23432255)查詢。12綜援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申請人須符合的居港規定綜援計劃要符合資格領取綜援,申請人必須:(a)是香港居民;(b)取得香港居民身分不少於一年;及(c)在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後,在香港總共居住滿一年(即由取得香港居民身分至申請日前)。居港一年的日數無須連續或緊接在申請日前。申請日前多達56天的離港日數(不論

4、連續或間斷),亦視為在港居住。註:(1)非香港居民並不符合綜援計劃的申請資格。這些人士包括非法在港居留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居留目的獲准合法在港逗留的人士,即那些須受《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條訂明的逗留條件規限的人士(例如訪客及輸入勞工)。(2)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上述(b)及(c)項的居港規定。(3)在特殊情況下,社署署長可考慮運用酌情權,向未符合居港規定的綜援申請人發放援助。公共福利金計劃要符合資格領取公共福利金,申請人必須:(a)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b)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12註:(1)

5、非法在港居留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居留目的獲准合法在港逗留的人士,即那些須受《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條訂明的逗留條件規限的人士(例如訪客及輸入勞工),均不符合資格申請公共福利金。(2)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如申請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上述(a)及(b)項的居港規定。(3)在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在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時,如申請人在該段時間內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學(只適用於傷殘津貼申請人)或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又如申請人因病需在香港以外地方就醫而又能提供足夠理由及文件證明其情況,社署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計算有關的離港日數。綜援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申

6、請人在領取援助/津貼後的離港寬限綜援計劃的離港寬限綜援受助人短暫離港並不影響其可得的援助金額,但其在付款年度內(即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離港的總日數不得超出下列寬限:(a)60歲或以上或殘疾受助人的離港寬限為每年180天;(b)其他類別受助人的離港寬限為每年60天。(受助人如因特殊理由而須在年度內離港超過60天,社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把有關的離港寬限延長至最長達90天。)﹙註:如受助人因從事有薪工作而要離港,而其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入息及工作時數不少於社署所定的標準,且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12公共福利金計劃的離港寬限(只適用於高齡津貼/傷殘津

7、貼/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如在付款年度內居港不少於60天,他/她即使短暫離港,也不影響其領取津貼的資格,但其在該年度的離港總日數不得超過305天(於閏年則為306天)。換言之,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符合60天的最短居港期,便可領取全年的津貼。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居港少於60天,他/她不會享有任何離港寬限,他/她只會獲發在居港期間的津貼。註:(1)公共福利金計劃下所指的付款年度,是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的每12個月(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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