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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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状的思考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成为现代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一些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均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存在不足之处应当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商业秘密保护的客观需要。  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现状  一、浅析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的涵义  商业秘密(BusinessSecret),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

2、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概述  1、商业秘密保护概念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有些商业秘

3、密是不能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对于商业秘密可以分两类: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显而易见,经营信息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也是有一部分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对于技术信息是否适合专利保护的方法也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那些不为产品直接反映的结构、工艺、不能利用“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工艺性、配方性的技术信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将更加适宜。  (2)时间限制。各种专利的法律保护都是有一定期限的,最长20年,期满后便进入了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则与此不同,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可口可乐的配方已经保密了一个多

4、世纪,成了最著名的例子。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  (3)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促进。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的进攻战和防御战,我们应当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三、我国法律的商业秘密保护  1、我国商业秘密保

5、护的措施  (1)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综合运用,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综合保护。  (2)具备商业秘密基本特征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的事项,确定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在密品、密件的封面上标出明显的标志,再通过一定的形式使有关人员明确这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3)合实际情况,制订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职责。  (4)强对商业秘密载体的管理,在生产、传递、使用、归档、销毁等环节中,要严格控制接触范围,制定管理规定。在参观、交流等活动中,要内外有别。  2、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不可比拟的

6、重要作用,我国也在这些方面作了巨大的努力。但由于种种因素所致,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立法模式存在缺陷  从目前来看,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分散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之中。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侵害行为的制裁等均有提及,但对于如何保护商业秘密还是显得过于分散。  (2)侵权主体范围界定不够准确  《合同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将“被侵犯单位的劳动者”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而

7、对于个人侵犯商业秘密,以及被侵权单位之外的主体行为未作相应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做相应规定。  (3)惩罚赔偿金制度有待于强化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赔偿损失被规定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所有利润”,而不是将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作为赔偿依据,以技术秘密为例,如果按照“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标准,相对于利润损失、研发成本、调查以及诉讼费用等,显然相差较大,对被害人极为不利。  (4)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阐述不清  商业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它既包

8、括技术秘密,也包括经营秘密,它遍布开发、生产、销售、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种行业领域,由此造成商业秘密往往是动态的、不断充实完善的,因此其保护边界往往不够清楚。  4、如何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1)明确商业秘密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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