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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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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认定问题 摘要: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电子签名并非一种安全的签名手段,在诸多环节存在着安全隐患。由于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需要较强的专业性知识,本文对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认定主体进行研究。提出应由具有专业性,中立性以及公信力的主体来完成对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 关键词: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认定主体 人类社会进入信息网络时代,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国和国际社会纷纷制定法律和政策,以规范由电子商务所带来的这一新兴市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是我国首部“信息化法律”是我国实现电子文件管理法制化的基本依据和法律保障。《电子签名法》及其相应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起发展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但是与传统签名相比,电子签名必须通过计算机系统运用专门技术才能得以实现。而且在这一实现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法律来予以规范。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
3、据。”电子商务中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形成失去了传统签名所需依附的有形介质,这就需要通过新的技术手段来识别交易当事人、保证交易安全。这种技术就被称为电子签名。构成电子签名必须具备识别签名人,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三个功能。 电子签名的形式多样,大致分为图像,密码口令,生物技术三种。图像形式主要指附着于电文数据的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像,密码口令主要指向签名人发出证实身份的密码或计算机口令,生物技术则主要指采用指纹或眼虹膜透视等特定生物技术识别工具,对签名人进行辨别。 电子签名作为一种电子商务签名
4、的新方式,有其特有的技术特征与法律特征。总体来讲电子签名具有非直观性,特殊认证性,更改隐蔽性,不安全性的法律特征。目前在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仅表现为特定代码,无法通过电子数据传递亲笔签名,通过该代码与特定人相联系来反映签字人的认可构成电子签名的非直观性;有关专家通过职业鉴定可进行传统签名的认证,而电子签名则需要计算机系统通过数据来比较认定,专业性较强,构成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电子签名更改的隐蔽性表现为更改仅需在认证系统将代码本身或代码与签名人间的数据映射关系排列组合更改,更改隐蔽性强;不安全性则表现为网络风险高,安全盲区多,黑客病毒等泛
5、滥等。 虽然在电子商务中使用电子签名存在一定安全风险,但其法律效力是不容回避和否认的。“功能同等”原则时国际上认可电子签名方式所采用的标准,也就是说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法律上获得同样的认可。事实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世界范围内基本上已得到认可,例如ATM交易,以私人密码代替交易人的签名;淘宝等网络购物交易,以密码口令代替交易人签名等。 二、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认定存在的问题 网络交易环境开放,安全风险也随之提高,黑客、垃圾邮件、病毒攻击大量存在于互联网络之中这些都构成严重的安全威胁,另外信息代码等数据传输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错误,代码
6、信息泄露、被盗等情况均可能出现,签名人的否认等都会产生电子签名效力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电子签名的认定,认定主体都存在着问题。 1.电子签名的认定 第一,直接认定困难。电子签名的效力审查,要从其生成、存储、传递、收集等各个数据传输环节进行证明,但这种证明往往难以实现,需要相当专业的技术支持。《电子签名法》中规定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要满足能够有效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查取用以及能够可靠保证字形成时内容完整未被更改的条件。条文规定数据在交换、储存及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其完整性,但实际中形成和维护数据电文的环境复杂,信息容易
7、被破坏,很难保证电子签名的真实、完整、不被更改,因而直接认定电子签名相当困难。 第二,认证法律制度规则不健全。《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步法律,因而很难涵盖电子商务的全部法律范畴,对认证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技术更新等问题也会影响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这些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问题,给电子签名的认定带来困难。 2.电子签名的认定主体 《电子签名法》明确了认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定程序。电子认证服务的提供者,即第三方认证机构(CertificationAuthority)在电子签名中起到核心执行机构作用。《电子
8、签名法》对认证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做出了相关规定,确立了认证机构作为认定主体的合法性、权威性、可信性和公正性。我国自2003年设立第一家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以来,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趋于独立,但对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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