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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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1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

2、)坚持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原则;(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三)坚持城乡统筹、严格规范原则。(四)坚持社会参与、资助帮扶原则(五)坚持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13-第四条市民政局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市民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责任,制定特困人员供养具体措施;(二)拟制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报市政府审批执行;(三)提出并组织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发展规划;(四)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供养和敬老院的管理工作;(五)提出年度特困人员供养资金预算计划

3、;(六)组织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宣传、咨询;(七)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情况;(八)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审批工作;(九)以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将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十)建立特困人员台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特困人员的变动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市财政部门;(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13-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市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特困人员供养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二)按时足额拨付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三)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四)法律、法规、规

4、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维护,工作人员工资等;(二)接受村(居)民的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核特困人员的条件;(三)提供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咨询服务;(四)开展特困人员供养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五)组织、协调、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对特困人员的扶助工作。第八条 村(居)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相关材料上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二)-13-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

5、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在村(居)委会公布栏和自然村将特困供养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三)定期对本村特困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并将调查情况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安排照料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五)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其他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享受卫生医疗的优惠政策。(二)教育部门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接受教育的优惠政策。(三)审计部门负责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四)发改、科工商、公安、司法、人社、住建、农业

6、、税务、统计、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第十条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第三章供养对象第十一条特困人员是指持本市户籍的-13-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

7、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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