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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于2006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于2006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于2006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于2006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
5、6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
6、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
7、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作出的决定等,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相抵触,其抵触部分无效。 第二章 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
8、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按份确权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发包。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时,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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