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不定项选择真题(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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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民法不定项选择真题(02——10)不定项选择题:  (2010年)  (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请回答91—93题。(2010年卷三不定项第91-93题)  91.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

2、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答案】D  【考点】定金、违约金  【解析】选项A、C错误。《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合同总价款是100万,100×20%=20万,即乙公司支付的30万定金中只有20万部分是有效的,甲公司违约适用定金罚则时,只能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40万,不能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60万。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

3、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可知,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92.关于甲公司违约时继续履行债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后,就不能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B.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C.乙公司在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以后,就不能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D.乙公司可选择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答案】AC  【考点】违约金、继续履行  【解析】《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

4、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据此可知,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不冲突,两种责任方式可同时并用,当然非违约方也有权利选择适用。  93.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B.如乙公司未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C.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D.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答案】BC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  【解析】《合

5、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题中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乙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因甲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丙只能向乙主张,然后再由乙向甲进行追偿,丙不能直接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主观题  四、(本题20分)  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

6、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

7、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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