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教学4——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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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保险合同概述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有关保险事项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规范保险双方行为的直接的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点与种类特点除一般合同的特点外,保险合同还是有名合同、要式合同、附和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及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合同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划分。二、保险合同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保险合同

2、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2、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1)保险条款。包括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2)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主体、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保险赔偿、违约责任、其他。3)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批单。三、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保险合同的订立1)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要约与承诺。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

3、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合同的履行1)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2)保险合同变更及方式。3)保险合同的中止。4)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法》有关规定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六条除本法另

4、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四、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1、保险合同的解释1)文义解释的原则。2)意图解释的原则。3)专业解释的原则。4)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2、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合同法》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

5、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案例分析1案情简介:某年7月20日,纪某和妻子杨某在某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同意参加保险,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第一期保险费,纪某投保50万,首期保险费6000元;杨雪梅投保100万,首期保险费9000元,共计15000元。之后纪某夫妇出差到杭州。8月3日出游,路遇大雨,下午5时许纪某夫妇所乘小车与一辆大车相撞,两人不幸身亡,遗下老母李某和3岁儿子伟伟。8月12日,李某凭着遗留的两张保险费收据,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全额赔付150万元。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体检、投保

6、单未加盖“同意承保”章,而仅仅是公司行政章,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付。但鉴于本案受益人特殊性(一老一小),保险公司决定按两投保人不需体检的最高保额共30万元理赔,并表示考虑可追加8万元作特殊照顾费。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作为原告伟伟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于第二年1月20日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被告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预交保费只是要约的构成部分,并不表示收费后合同即成立。2.按照规定,因两投保人的保险金额属于高额保险,必须进行体检,即所谓“先体检后核保再承保”,而投保人尚未体检,所以保险人无法确定最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故而

7、保险合同并不成立。3.投保单应加盖“同意承保”章,加盖公司章不能代表公司已承保。因此,被告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1.投保人填具投保单并缴付保险费,合同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之一的要约阶段已经完成;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就表示其接受投保单,是承诺的具体表现与证明。2.体检未完成的过错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既未通知投保人体检,也未对体检前这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严谨规定。况且体检只涉及保险费问题,即使拒保也是身体原因,而投保人死亡纯属意外,与身体疾病无关;同时原告方还当庭举证证明保险公司曾经承保一例应体检而未体检的保险合同。3.投

8、保单上注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完本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后,请向我公司业务员交纳首期保险费,并索取临时收据。保险计划书、保险费正式收据及保险证将延后1至5天呈送。”事实上,从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交纳保险费之日起至投保人死亡止,已经超过5天,投保单上的核保栏迄今仍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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