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如何促成执行和解的问题

关于法院如何促成执行和解的问题

ID:14871762

大小:57.50 KB

页数:35页

时间:2018-07-30

关于法院如何促成执行和解的问题_第1页
关于法院如何促成执行和解的问题_第2页
关于法院如何促成执行和解的问题_第3页
关于法院如何促成执行和解的问题_第4页
关于法院如何促成执行和解的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法院如何促成执行和解的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法院如何促成执行和解的问题  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是法院在执行和解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从实践来看,这一工作定位往往出现偏差,明显的是“带有浓厚行政命令色彩的将未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作为结案方式的做法,使执行员对执行和解协议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关注转移到了执行和解协议达成的本身。易言之,执行和解成了结案目的,而能否真正实现债权不再是执行员关心的问题”,了完成结案考核的目标,法院执行公权力的指向对象不再是债务人,反倒是债权人,想法设法要求债权人做出让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不愿意让步的,便以将不积极执行或者今后难以执行到位为借口,强制债权人接受某一和解方案。  

2、 这样的做法一方面使当事人产生了合理怀疑,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也是以公权压制私权,侵害了执行和解的私法基础。作者认为,法院在促成和解时,从保障当事人私权出发,应当严格遵照以下两点要求:一是要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记入笔录。释明的内容主要包括执行和解的性质、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以及恢复执行的申请期限。特别是应向当事人明确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且,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关于法院如何促成执行和解的问题  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是

3、法院在执行和解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从实践来看,这一工作定位往往出现偏差,明显的是“带有浓厚行政命令色彩的将未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作为结案方式的做法,使执行员对执行和解协议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关注转移到了执行和解协议达成的本身。易言之,执行和解成了结案目的,而能否真正实现债权不再是执行员关心的问题”,了完成结案考核的目标,法院执行公权力的指向对象不再是债务人,反倒是债权人,想法设法要求债权人做出让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不愿意让步的,便以将不积极执行或者今后难以执行到位为借口,强制债权人接受某一和解方案。   这样的做法一方面使当事人产生了合理怀疑,严重影响了法

4、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也是以公权压制私权,侵害了执行和解的私法基础。作者认为,法院在促成和解时,从保障当事人私权出发,应当严格遵照以下两点要求:一是要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记入笔录。释明的内容主要包括执行和解的性质、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以及恢复执行的申请期限。特别是应向当事人明确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且,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关于法院如何促成执行和解的问题  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是法院在执行和解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从实践来看,这一

5、工作定位往往出现偏差,明显的是“带有浓厚行政命令色彩的将未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作为结案方式的做法,使执行员对执行和解协议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关注转移到了执行和解协议达成的本身。易言之,执行和解成了结案目的,而能否真正实现债权不再是执行员关心的问题”,了完成结案考核的目标,法院执行公权力的指向对象不再是债务人,反倒是债权人,想法设法要求债权人做出让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不愿意让步的,便以将不积极执行或者今后难以执行到位为借口,强制债权人接受某一和解方案。   这样的做法一方面使当事人产生了合理怀疑,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也是以公权压制私权,侵害

6、了执行和解的私法基础。作者认为,法院在促成和解时,从保障当事人私权出发,应当严格遵照以下两点要求:一是要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记入笔录。释明的内容主要包括执行和解的性质、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以及恢复执行的申请期限。特别是应向当事人明确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且,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避免当事人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丧失权利救济的可能。   二是要严格限定法院介入当事人和解的

7、方式。法院在执行中主动提出和解方案是不合适的。哪怕这一方案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且有利于最大可能地实现债权人利益,但鉴于执行权的强制性和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垄断性,难免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迫,继而影响当事人的独立判断。因此,法院在执行和解中仅可以为以下三类介入行为:一是征询当事人有无进行和解的意向。一旦有一方当事人不愿和解的,就应当避开和解程序;二是传递和解信息。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不愿和对方发生直接联系或者无法有效联系对方的,法院可以充当“二传手”,为双方传递和解信息。    这样的传递活动未添加法院的意见,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在具体传递活动中

8、,法院应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