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责任”捍卫“权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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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用“责任”捍卫“权利”2008年12月22日,随着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因制定物权法而掀起的“民法热”再度成为公共话题。    一门平衡利益冲突的艺术    众所周知,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合理划定权利疆域和责任界限,这就意味着侵权责任法是一门平衡利益冲突的艺术,需要直面现实生活中的尖锐矛盾。  一个典型难题是如何处理城市的宠物狗伤人事件。在饲养宠物之风极盛的广州,每年被狗咬伤人数高达5万—7万,被狗“咬”走上亿元救治费用。另有统计表明,我国狂犬病报告死亡病例数长期位居甲乙类法定

2、传染病的前三位,每年有数千人死于狂犬病。如此严重的威胁,再加上干扰社区环境等因素,许多城市居民对养狗极其反感,北京等地甚至发生了居民故意投放毒香肠毒死宠物狗事件。但必须看到,饲养宠物也是一种公民权利,满足了不少人正当的心理需求,绝不能一棍子打死。  妥善平息养狗与反养狗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侵权责任法合理界定动物伤人后的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规定了免责条款:“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3、一位专家举例说,如果有人故意逗狗或者拿石头打狗,激怒了狗而被咬伤,狗主人就可以免责。  不过,上述免责条款并非绝对。草案规定:“违反管理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例而言,城市普遍禁养烈性犬,如果违规饲养造成伤害事故,即便是因受害人逗狗、砸狗等过错引发,饲养人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伤害事故,掺杂着更为复杂的矛盾纠葛。此类纠纷因于法无据而难以处理,使得家长与学校、幼儿园的矛盾冲突已成一大社会焦点。  一方面,因教育机构疏于职责而导致的伤害事件屡

4、有发生,最新一起案例是,前少年体操冠军高帅在北京先农坛体校受训期间,因被大龄队员欺侮等因素导致精神抑郁,家长愤而起诉校方,并于2008年底一审胜诉,获得56000多元赔偿。另一方面,家长们往往对学校、幼儿园施加过多的“责任压力”,令后者正常教学活动受到影响。比如,因怕出事承担责任,一些学校、幼儿园不敢组织夏令营、郊游、参观等等,有的甚至不敢开设体育课,实际上并不利于孩子成长。  为了合理平衡双方利益,草案采取了“按年龄区分责任”的立法策略,对于幼儿、低年级学生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受到的人身

5、损害,采取相对严格的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教育机构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必须赔偿。对于高年级中学生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的人身损害,由于其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则采取一般的过错责任,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仍有一些难题悬而未决,以如何判断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例,教育机构有严禁打架的规定,但孩子之间的打架致伤事故仍难避免,究竟应当强调多少次“不许打架”3才算尽到职责?学生有心脏病等疾患,但学生和学校均不知情,结果上体育课时发生意外,学校是

6、否需要承担责任?要解决这类争议,需要司法实践的探索,更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  “人肉搜索”也算侵权?    近年来,网络上的“人肉搜索”是否构成侵权,一直是社会激辩的话题,其中最具标本意义的是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死亡博客”事件。2007年12月,北京白领姜某跳楼自杀,其披露丈夫王菲婚外情的博客在网上公开后,大批网民对王菲发起了“人肉搜索”,在网上暴露其隐私并攻击谩骂,大旗网等网站则制作了专题网页,不断推波助澜。不堪忍受的王菲因此将3家相关网站诉诸法庭。2008年底,法院一审判决大旗网与“北飞的

7、候鸟”网站创办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天涯网因在合理期限及时删除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这一司法判决,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得到了明确支持。根据草案规定,网站明知用户利用网络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向网站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而网站又不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失的扩大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标志着,侵权责任法在中国法律中首次确立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敦促网站履行审慎监管职责,对净化网络环境、保护公民权益无疑意义重大。不过,目前草案的相关制度还只是原则性规定

8、,作为一种新型侵权类型,网络侵权的是非十分复杂,需要在隐私、名誉等合法权利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之间作出合理平衡。  在中国民事立法中首次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侵权责任法的又一制度创新。根据草案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或残疾的,受害人或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侵害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舆论普遍认为,这一重大突破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也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考虑到现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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