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违约金与返还预付款是否同时并存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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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支付违约金与返还预付款是否同时并存  【案情】  2007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011号《散热器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销售散热器,用于通州梨园云景东路园景商业公建C段工地,合同约定喷塑柱翼型散热器680型31.5元每片,480型28.5元每片,价款合计690097.5元;合同签订后预付总货款的40%,货到现场后再付总货款的30%,竣工四方验收合格后再付总货款的25%(自交付物业后),二个采暖季期满后付清(即总货款的5%);由于被告原因延期交货,每延误一天按照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延误30天以

2、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被告应双倍返还预付款及已付款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12月给付被告预付款276039元。被告自2008年3月14日至同年4月22日交付合同约定的680型7429片,480型768片,总金额为255901.5元。2008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函件,并在函件中表示,被告已于2007年12月收到原告交付的C段40%预付款,但由于全国整个金属市场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材料铁矿粉价格持续上涨,导致每片暖气片价格上涨了9.1元,故做出以下方案与原告进行协商:1、每片增加8元差价,合

3、同继续履行;2、赔偿原告50000元,解除合同;3、C段每片涨3.5元,AB段每片涨8元,重新签合同;4、C段执行原价,AB段每片涨9元,继续合作,付款另议。希望原告在2008年4月7日下午5点前回复。“2008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货通知,主要内容为”按照《园景阁西区商业综合楼C段散热器》表所要求的数量、结构于2008年5月16日前全部到货,如不能按期送货,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但被告拒不送货。  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预付款552078元、支付违约金103514.63元。  被告辩称,自去年以来,原材料价格

4、上涨,继续履行合同对被告十分不公平,即使被告构成违约,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少。  【裁判要点】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后,于2008年4月3日函告原告,因材料价格上涨,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至此,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原告于2008年4月28日函告被告,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至此,被告构成迟延

5、履行,且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落空,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提出的自去年以来,原材料价格上涨,继续履行对其十分不公平的抗辩意见,因我国合同法并未允许当事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故被告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合同约定:“由于被告原因延期交货,每延误一天按照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延误30天以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被告应双倍返还预付款及已付款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预付款不是定金,此条款中“每延误一天按照总价的5‰支付违约金”及“双倍返还预付款”均是针对被

6、告迟延履行这一违约行为规定的违约金。现被告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金,但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预付款55207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103514.63元,共计655592.63元,数额过高,且被告请求减少,本院酌定为103514.63元,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供应散热器货款合计255901.5元,因被告已经供应给原告的货物已无法返还,原告理应将货

7、款支付给被告,原告已经支付被告预付款276039元,扣除货款255901.5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货款20137.5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鼎昌公司返还原告景欣公司货款二万零一百三十七元五角、被告鼎昌公司给付原告景欣公司违约金十万零三千五百一十四元六角三分。  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法院予以确认。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金。那么合同

8、解除后,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呢?  1、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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