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婚姻法司法解释三_房产规定的不足与完善_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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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婚姻法司法解释三_房产规定的不足与完善_李全文2014年12月第12期总第159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PoliceDec.2014No.12Ser.No.15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规定的不足与完善李全文(阜阳师范学院思政部,安徽阜阳236037)【摘要】针对当前出现的离婚房产纠纷增多、婚恋观物质化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相关规定与《婚姻法》相抵触,不利于女性,尤其是不利于农村女性的

2、权益保护等。产生这些不足的原因是出台初衷迷失和忽略中国国情,尤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中国国情。完善建议包括:司法解释应以《婚姻法》作为依据,17保护夫妻婚内财产;加强对女性,尤其是农村女性的权益保护;立足国情,广泛调研。【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动产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91(2014)12―0114―0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人们财富的增多,离婚诉讼中财产纠纷,尤其是房产纠纷的比例逐渐增大。为更好应

3、对这一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颁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共12条财产性规定,有5条涉及房产。可见,房产规定是该司法解释的重点内容。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颁布以来,就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其中有关房产问题的规定,特别是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的权属界定以及婚前一方贷款所购不动产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这两个问题更是争议不断。仔细剖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房产的规定,不难发现尚需完善之处。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规定的不足

4、之处(一)部分规定与《婚姻法》相抵触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本身的解释,是法律规定的具体化,法律则是司法解释的依据。因此,司法解释要与立法精神一致,不得与法律相冲突。同理,“《婚姻法》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婚姻法》17的司法解释绝对不得违背《婚姻法》的规定,否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存在就没有了[1]正当的依据。”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部分房产规定却与《婚姻法》的某些规定相抵触。与一方的除外,即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个人所有,以承接《婚姻法》第十

5、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表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即使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也是对该方的赠与,为个人所有。该规定来自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认为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即用登记的公示方法向社会证明该房产为登记子女名下的个人财产。但是

6、,它将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为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视为个人财产,明显与《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相抵触。我国《婚姻法》17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和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表明,我国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实行婚后所得共有。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

7、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二条也规定:婚前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表明,《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都将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却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表明夫妻一方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所得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最高

8、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李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规定的不足与完善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该条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除约定外,17孳息一般归属于原物所有人”的规定制定的。但是,它将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直接认定为个人所有,明显与《婚姻法》的共同所有规定相悖。(二)女性权益保护缺失《婚姻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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