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日志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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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SI-16船舶救生设备使用管理及检查养护须知6/2第22条进水的预防和控制等6 按第13.9.1条在甲板处所之间分隔货物的水密舱壁上装设的水密门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在航行中保持关闭;此类门在港内开启的时间和船舶离港前关闭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12 船舶在每次航行开航前,船长应确保将本条8和9规定的门的最后关闭时间,和按本条10所述的特定门的每次开启时间记录在航海日志。13 本规则要求在航行中保持关闭的铰链门、活动门板、舷窗、舷门、装货门和装燃料门及其他开口,均应在船舶离港前关闭。关闭的时间及开启(如本

2、规则所准许者)的时间,应记入主管机关所规定的航海日志。16 如在第15.5.2条所述的处所装货时,舷窗及其舷窗盖应在装货前关闭成水密并锁住,此项闭锁应记入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第24条 货船进水的预防和控制等1 位于限制垂向破损范围的甲板以下的船壳外板上的开口,在海上应保持永久关闭。2 尽管有本条1的要求,如为了船舶的操纵需要并且不损害船舶的安全,主管机关仍可授权船长根据需要打开某些特殊的门。3 用作大型货物处所内部分隔的水密门或坡道应在开航前关妥,并应在航行中保持关闭;此类门在港内开启的时间和船舶离

3、港前关闭的时间应记入航海日志中。4用以确保内部开口水密完整性的出入门和舱盖的使用应经值班驾驶员批准。第19条 应急培训与演习4 船上培训与授课  4.1 船员上船后,应尽快在不迟于2个星期内,对其进行有关使用包括救生艇筏属具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使用船上灭火设备的船上培训。但是,如果船员是定期安排轮派上船,则这种培训应在不迟于船员第一次上船后2个星期内进行。应讲授船舶灭火设备和救生设备的用法以及海上救生的课程,授课间隔期与演习间隔期相同。每次授课可以包括船舶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的各个不同部分,但在任何2个月

4、的授课期内应包括该船的全部救生和灭火设备。  4.2 每位船员均应听课,课程应包括但不必局限于:.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与使用;.2 低温保护问题,体温过低的急救护理和其他合适的急救程序;.3 在恶劣气候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船舶救生设备所必需的专门课程;和.4 灭火设备的操作与使用。  4.3 在每艘装有吊架降落式救生筏的船上,应按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举行一次此项设备用法的船上培训。凡可行时,此项培训应包括一个救生筏的充气与下降。这个救生筏可以是培训专用救生筏,而不是船舶救生设备的组成部分,并应明显地标

5、出专用救生筏标志。 5 记录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培训均应记载于可由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内。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部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则应在航海日志内记述其原因和已举行的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的范围。第20条 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 6 每周检查  每周应进行下列试验和检查,并把检查报告写进航海日志:.1 所有救生艇筏、救助艇及降落设备应进行目视检查,以确保其立即可用。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吊钩、吊钩与救生艇的连接以及适当和完全复位的承载释放装置

6、的状况;.2 只要环境温度在启动和运转发动机所要求的最低温度以上,所有救生艇和救助艇的发动机应进行运转试验,总时间不少于3min。在这段时间内,应证实齿轮箱和齿轮箱传动系统运行正常。安装在救助艇上的舷外发动机如果由于其特殊性而不得在螺旋桨没有浸没的情况下运转3min,可适当供水。在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对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可不坚持此项要求;.3 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应将救生艇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作必要的移动,以证实降落设备可正常操作;和4 通用应急报警

7、系统应进行试验。 7 月度检查版次:1.0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19日生效MSI-16船舶救生设备使用管理及检查养护须知6/27.1 如果天气和海况允许,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外的所有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移离其存放位置。7.2 每月应使用第36.1条所要求的检查清单对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属具)检查,以确保其完整无缺并处于良好状态。检查报告应载入航海日志。第14条 船舶配员  1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各自对本国船舶保持实行或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以确保所有船舶从海上人命安全观点出发,配备足够数

8、量和胜任的船员①。  2 适用第I章的每艘船舶,应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颁发的适当的最少安全配员证明或等效证明,作为符合本条1规定所需的最少安全配员的凭证。  3 在所有船舶上,为确保船员在安全事务上起到有效作用,应规定一种工作语言并将其记录在船舶航海日志上。第IX/1条所定义的公司或船长(合适者)应确定适当的工作语言。应要求每个船员能懂得这种语言,并在合适情况下使用这种语言下达指令和指示以及应答。如果该工作语言不是船旗国的官方语言,则所有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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