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系统管理与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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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产妇系统管理就是从怀孕三个月到产后一个月这段时间内,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由专业的妇幼保健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管理,发现异常及时治疗。  凡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过婚前健康检查的妇女,在怀孕满三个月时,及时到当地国家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科或妇产科登记,建立围产期保健卡册,将免费享受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在建卡的同时,进行第一次检查;怀孕第4至7月,每月检查一次;怀孕第7至9月,每两周检查一次;怀孕第9至10月,每周检查一次。孕妇临近产期,应尽快到当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产后,将由系统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派人或这些机构委托就近的妇幼保健员,分别于产后第3天、7天、14天、28天到产妇家中

2、进行产后访视,如发现产妇或婴儿有什么异常情况,及时给予处理和治疗。通过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使其安全渡过妊娠、分娩、产褥期,早期预防孕产妇并发症和危害胎婴儿的各种疾病,以保证母子孕产期的安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是妇幼保健服务的重要内容,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障儿童身体健康起着重要作用。2009年起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列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一、项目目标(一)总目标通过实施孕产妇保健项目,提高社区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减少妊娠期危险因素,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妇女健康水平。(二)年度目标2010年城市达到85%、农村达到60%。2011年城市达到90%

3、、农村达到70%。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2010年项目在全市开始实施,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如下:(一)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保健服务规范。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吉林省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规范》,统一规范服务对象、内容、方式、流程等。(二)建立和完善社区妇幼卫生保健网络。建立以市妇幼保健院为枢纽,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基础,社区计生、派出所、民政等部门为辅助的妇幼卫生管理和服务网络,探索适应新时期妇幼保健工作的新方法。(三)开展孕产妇保健技术培训。1.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妇幼保

4、健技术人员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女保健医生(地段医生)、乡镇卫生院的妇产科医生(妇女保健医生)、村保健员以及县(区)级提供孕产妇服务的妇幼保健医生、产科医生、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人员、健康教育人员等。2.通过师资逐级培训,提高各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培训能力、服务能力及指导下级的能力,不断规范孕产妇保健服务和管理。3.培训教材以“降消”项目三基训练教材为主体,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发新教材。4.以短期培训为主,结合临床进修,分期分批进行,培训面达100%,培训率达80%。(四)提供免费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卫生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规定,免费为全市

5、孕产妇(常住人口及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孕早期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孕期五次产前检查和产后二次访视服务,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等。(五)加强孕产妇保健信息管理。不断完善和利用全市出生信息登记系统,及时、准确收集孕产妇保健相关信息,减少漏报,不断提高孕产妇保健信息管理水平。三、项目组织与管理(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成立孕产妇健康管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项目的组织领导,研究相关工作办法,协调解决影响孕产妇健康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项目的实施。同时成立孕产妇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项目督导和技

6、术考核等,并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各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承担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和信息管理任务。(二)分级管理和定期督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子项目孕产妇保健服务纳入常规妇幼保健业务管理。1.市级对县(区)级每半年质控1次;县(区)级对社区(乡镇卫生院)每季度质控1次。具体质控时间同“三网”监测质控时间。2.市级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2010年11-12月对项目进行中期督导评估,2011年9-10月对项目进行终期督导评估。四、项目执行时间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五、项目实施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卫

7、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充分认识实现妇幼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对于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医改总体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亮点”项目,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量化工作目标,保障经费,落实措施。确保免费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取得实效。(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政府免费提供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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