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部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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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部分第一题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论题一、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产生和发展在早期的国际贸易中,没有公认的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关的国内法不完善,更没有相应的国际条约,许多方面实行“契约自由”的原则。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许多国际贸易惯例,大约在13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一些商人团体根据业务实践自己制定了一些习惯做法和规则。随后形成地区性法律,如“康苏拉度”法(ConsuladodeMar),就是13世纪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反映海上运输习惯做法的海事法典。1812年,出现了贸易术语。为适

2、应国际贸易的需要,许多惯例逐步成文化,如国际法协会1928年制定了关于CIF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一《1928年华沙规则》;国际商会1936年提出了《通则1936》,随后国际商会公布了许多国际贸易惯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等,并不断进行修订和作出解释;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批准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等。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许多国际贸易惯例逐步条约化,在许多方面各国签定了有关的条约和协定。如1924年签定的《海牙规则》、1978年通过的《汉堡规则》、1988年生效的《联合

3、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私法协会拟定并于1983年7月通过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58年通过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等。同时,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也逐步完善,如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了统一的《合同法》。总结:公平合理的做法→地区性不成文惯例→地区性成文惯例→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公约二、涉外经济贸易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惯例(一)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出现“法律冲突”时,如何确定合同适用法律?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理“法律冲突“的规则:(1)以当事人意思为主----“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issubjectto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除外)合同法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5、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Equityjointventure股权式合资经营Contractualjointventure契约式合资经营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

6、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2)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应用的举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4号,

7、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例外:适用买方住所地法--①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②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七)借款合同,适

8、用贷款人住所地法。(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九)融资租赁合同,Financingleasing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BOT:_build-operate-transfer(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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