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五地区间政府责任分类比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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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分类比较及启示  社会救助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属于公共服务体系,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古代简单的、施舍性质的慈善行为和济贫活动,还是现代各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政府作为主导者及参与者,介入程度最深,较其他主体而言,通常被视为当然责任者。  一、各地区社会救助概况介绍  就目前而言,中国大陆的社会救助项目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这些救助侧重于现金补贴,在其他方面的救助较为薄弱。  日本的社会救助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项目涵盖范围较广,

3、针对不同人群的需要。  韩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开始于1945年美军统治时期,经过几十年的改革与完善,基本上形成了以国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包括灾害救助事业等其他临时救护事业在内的社会救助体系。  香港地区类似于自由福利主义模式,社会保障以救助型的社会福利为主体,由于推崇自由市场经济,政府极少干涉社会保险的缴纳,只是搭建起托底作用的社会救助网,其中包括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公共福利金计划、暴力及执法伤亡补偿计划、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紧急救济等。  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救助项目分为四类:生活扶助、医疗补助、急难救助和灾害救助

4、。其中,生活扶助有现金和服务两种给付方式,年老者享有照顾服务、儿童享有教育服务、失业者享有接受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服务。  二、五地区间政府责任分类比较    (一)立法责任比较    一个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应当以充分的法律保障为基础,而相关法律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受助者的需要、政府可支付能力、国家行政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并且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从而保证社会救助活动的稳定性和强制性。  在中国大陆地区,社会救济制度是非常分散的,应急性规定比较多,一直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体系。  伴随着经济体制

5、的改革、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救助立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迅速发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的出台,使针对城镇贫困者的社会救助有了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规定了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的财政来源,完善了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06)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救灾工作流程规定的空白。《就业促进法》(2008)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扶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走出了住房救助制度建设的关键一步。  

6、日本政府于1946年颁布了《生活保护法》,并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2013年,在促进劳动自立方面、实施范围方面、实施项目方面、福利事务所的调查权限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完善。日本每一项社会救助项目都是立法先行而得以建立,大大减轻了制度的随意性,避免了因执政党改变而引起的社会救助政策上的较大变动。  韩国保健社会部于1968年颁布《有关劳动自救指导失业的临时措施法》,1977年又颁布《医疗保护法》,将医疗保护从生活保护中分离出来,并分别于1982年、1997年、1999年对《生活保护法》进行修订,在扶贫综合对策、救助

7、对象范围等方面做出调整。1999年又颁布《国民基础生活保护法》,2004年国会又通过《国民最低生活保障法(修订案)》,至此,国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成为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  在香港地区社会救助体系构建中,具有进步性意义的法律文件有:《社会福利工作之目标与政策》(1956)、《香港福利未来发展计划白皮书》(1973)、《进入80年代的社会福利白皮书》(1979)和《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1993)。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1963年制定《台湾省社会救助调查办法》,1965年通过《民生主义现阶段社会政策》,1972年颁布《台

8、湾省消灭贫穷计划纲要》。由于经济结构变化的全球化冲击,台湾地区于1980年颁布《社会救助法》,并先后于1997年、2000年、2005年、2008年做出修订,在低收入家庭审核条件等方面不断完善。1997年颁布《社会工作师法》,2001年颁布《志愿服务法》,至此,我国台湾的社会救助法制体系日趋完善。  综观五地区社会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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