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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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政策,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强化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考核验收。第三条考核验收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

2、三)《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环办〔2010〕136号);(五)《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78号);(六)《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建〔2011〕401号);10(七)国家和我省有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其他文件及要求。第四条考核验收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保证考核验收结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

3、章考核验收的对象和内容第五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对象为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第六条考核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资金投入和财务管理;农村环保体制机制建设;示范工作实施成效;其他考核内容。具体为:(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和工作机构成立情况;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推进和现场调度情况;信息公开及上报制度执行情况等。(二)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情况。

4、(三)资金投入和财务管理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县级财政报账制执行情况;示范县(市、区)加大资金投入情况;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情况。10(四)农村环保体制机制建设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农村污染防治设施长效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农村环境监测与监察制度建立情况;农村环保宣教情况;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推广情况等。(五)示范工作实施成效环境治理目标完成情况;区域环境问题解决情况;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情况;村民对环境质量满意情况。(六)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要

5、求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验收的组织实施第七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由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实施,实行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第八条考核验收程序(一)县级自验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环保、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其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县级验收组,按照考核验收内容收集汇总档案台账,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属市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市级验收10报告、县级自验

6、报告、示范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出台的有关重要政策文件、报环保厅和财政厅备案的项目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验收材料、工程财务决算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县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其他证明材料等。(二)市级验收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对所辖县(市、区)连片整治项目进行验收,并严格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打分。验收组应包括农村污染防治技术、农村环保管理和财务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验收合格

7、后,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向省环保厅、财政厅提交验收报告。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市级环保、财政部门验收报告及考核计分表、县级自验报告、市、县(市、区)示范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市、县(市、区)出台的有关重要政策文件、项目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验收材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财务决算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县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其他证明材料等。(三)省级抽查省环保厅、财政厅在县自查、市验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对各市示范工作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并按

8、照考核10评分标准进行打分,通报抽查考核结果,对抽查考核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区)提出整改通知。重点市抽查比例不低于30%,非重点市抽查比例不低于20%。第九条考核验收采用听取汇报、审查资料、现场检查等形式。第十条市级验收和省级抽查意见应突出四个方面内容:(1)评估连片整治三项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综合整治、机制创新);(2)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3)主要经验和做法;(4)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整改意见。第十一条省直管试点县考核验收程序为县级自验、省级验收,具体参照第八条。第四章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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