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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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道路运输站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住宅区、本单

2、位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包括住宅停车场和单位自用停车场。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利用道路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27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配合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道路停车泊位规划及监督管理。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管理,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房屋、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

3、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鼓励本市停车场行业协会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年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和培训工作,在停车场行业推广智能化管理手段,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行业管理工作。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7编制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

4、建设时序等内容,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应当配套规划驻车换乘停车场。第八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配套建设或者增建停车场,建筑物配建或者增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标准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停车场是否符合建筑工程停车配建标准和停车场设计规范。第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本市停车场专项

5、规划,结合本市交通实际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安排情况,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资金,将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驻车换乘停车场等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27停车场,以及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增建地下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停车场。第十条本市采取以下措施,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一)申请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按本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模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二)机械式立体

6、停车场符合房地产登记要求的,可以按照其整体空间投影的占地面积办理确权登记手续;(三)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服务费标准可在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第十一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纳入特种设备管理,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等手续。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房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和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械式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第十二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以及管理规定,不影响消防安全、不影响既有建筑物采光、不影响城市景观且符合环保要求的,

7、可以不按独立建筑实施建筑退缩。新建建筑物的配建停车场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27或者在已建成建筑物的停车场内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符合下述条件的,免于单独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利用自有用地范围内空置的场地安装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应当在原有室外停车场地或紧邻现有商业、办公建筑设置,不得占用城市规划道路及退让范围,不得占用既有消防通道,与周边现有建筑的退缩距离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高度(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停车架最高点)应当不超过6米,采用通透式的机械框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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