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城市管理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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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吉县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吉县县城规划建成区。第三条 县城镇综合管理委员会代表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县城镇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

2、作。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第六条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 县城规划建成区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整洁、美观。在县城街道的

3、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及窗户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对影响市容观瞻的脏污外墙、残垣断壁等,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刷、整修。12禁止在浦源大道(灵峰路—天目路)、胜利路、云鸿路、灵峰路、迎宾大道、祥和路、人民路、天目路(灵芝路—云鸿路)等主要路段临街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设置遮阳(雨)蓬。每年3月31日前,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禁止设置遮阳(雨)蓬的道路及区域。(《县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是结合本县对遮阳(雨)蓬日常管理的标准、《湖州市中心城区临街遮阳(雨)蓬设置规定》制定的)第九条城市道路临街两侧建筑物、构

4、筑物立面上设置遮阳(雨)蓬,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立面整齐、清洁,设置牢固、美观、色彩协调;(二)遮阳(雨)蓬要求采用伸缩型,其底沿高度一般不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控制在1.2米内;(市遮阳(雨)蓬设置规定要求遮阳设施延伸控制在1.8米范围内,固定还是伸缩型没有明确要求。对遮阳设施的形式与规格,通过比较,最后确定为伸缩型,延伸范围按照县原要求控制在1.2米以内)(三)不得使用玻璃钢瓦、石棉瓦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四)遮阳(雨)蓬原则上不得印制广告,确需印制广告内容的,须经县城管局审批;(五)遮阳(雨)蓬应做到6个月清

5、洗一次,支架每年油漆一次,破旧的应及时更新,保持清洁常新。(市遮阳(雨)蓬设置规定没有明确具体时间。本条是根据本县城市管理的标准确定为6个月清洗一次)第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规定的时间开启。(本条参照《市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一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规划部门规定拆除的建筑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12县城建筑施工场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米的遮挡围栏;遮挡围栏外侧立面上须绘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图案、美术字

6、体和标语;设置遮挡围栏须适当退后,留出合理的人行通道。施工场地出入口地面应硬化,出场车辆轮胎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带泥。泥(污)水必须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县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参照《安吉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本条参照《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室外的各类摊点摊位,允许经营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到不影响市容和交通,又便于经营的地点规范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第十四条 县城规划建成区内的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

7、岗亭、交通标志、消防栓、照明设施、道路、窨井盖、电(栏)杆等市政公用设施,应按行业规范建设,与周围的环境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第十五条 在县城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及残土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广场、城市道路、省道过境段以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的环境卫生,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县公路管理部门、安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递铺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应制定分级保洁标准。城市河道

8、的清障疏浚、环境卫生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条款根据本县实际,确定主管部门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居民住宅小区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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