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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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节建筑法规的法律制度1,注册建造师是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建筑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2,取得一级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3,初始注册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个单位,③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4,初始注册者,可自资

2、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受聘单位破产在执业要视为初始注册。5,延续注册,注册期满需要在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注册有效期3年。6,变更注册;注册建筑师在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7,增项注册;应先按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8,不予注册的的情形;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注册,③未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④受到刑事处罚并没有执行完毕,⑤应执业活动收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之申请之日不满5年,⑥因前项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执行

3、完毕距申请注册之日不满3年的。⑦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⑧在申请注册之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⑨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⑩年龄超过65周岁的,⑾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9,聘用企业与注册建筑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10,建筑师的执业范围,⑴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⑵47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11,建造师可以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

4、二级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12,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受聘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13,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发生受聘单位变更的情形只有以下几种,⑴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经解除承包合同的,⑵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⑶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14,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担任两个或两个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例情形的除外,⑴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⑵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⑶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15,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保管和使用本

5、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权利。16,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例行为;⑴不安设计图纸施工,⑵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⑶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建筑构配件。⑷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使用方面的规定。⑸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⑹签署虚假或不合格的文件上签章。⑺以他人的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⑻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受聘并执业。⑼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7,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位有效。18,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

6、,是否在有关文件上签章,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19,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20,大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21,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2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节47第二节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1,宪法是的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是我国最高权利机关-----由全国人民大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广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的文件。3,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

7、务院制定的条例。4,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的的文件,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使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因当提请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47民法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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