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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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作为最为重要的主体,发生矛盾和冲突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这其中,夫妻间的侵权又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普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针对夫妻间侵权的一项权利救济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夫妻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的法律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过于粗略、模糊、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本文将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出发,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解读和探讨,以期使完善的制度能够发挥填补受害方损失、抚慰无过错方、惩戒过错方,达到稳定家庭之社会功能。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与性质

2、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离婚是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时候,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加害方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早在古罗马法典编纂时期,损害赔偿制度就已经开始萌芽。十九世纪,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出现在历史舞台上。最早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然后是1920年北欧国家颁布的婚姻法、1931年中华民国颁布的民法、1941年法国颁布的修正后的民法也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进行了相关规定,而日本民法虽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但该国的学说和判例都承认该制度的存在。在新中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起步比较晚,前身是19

3、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随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我国的婚姻法律中没有进行明文规定,在学界也有不同意见的学说。一种学说主张其性质是契约责任,“是契约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婚姻义务)而致使对方契约权利(婚姻权利)受到损失的法律后果”。我国台湾1966年的台上字第2053号判例也是采

4、用的这个主张。另一种学说从婚姻法和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出发,认为婚姻的特质在于其人身属性,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其主导思想应是侵权责任。  二、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范围狭窄  1.权利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只有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才可以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成为权利主体。根据规定,离婚的双方只要有过错,不

5、论过错的性质是否严重,都无权要求赔偿。但婚姻关系很复杂,很多离婚都是由双方的过错共同导致的。例如,女方的婚外情是由于男方长期的虐待和殴打,而被他人关心时才有了外遇;或者男方的“包二奶”行为是由于妻子常年冷漠所致。如果不加分析将有过错一方从权利主体中排除,使得受害人因有过错而无法提出损害赔偿更无法获得赔偿,这是不公平的。这样一来,受害人得不到补偿,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另外,在现实生活中,与配偶双方一起生活的父母、子女也常常会成为受侵害的对象,此种情况导致的离婚并不少见。如果仅仅将权利主体设定为夫妻一方,则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

6、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完整的保护,这与立法意图显然是相悖的。  2.义务主体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没有规定所要求的赔偿应向谁提出,但《解释(一)》将义务主体限定为“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包括“第三者”。换句话说,因“第三者”插足破坏婚姻关系导致离婚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被害人不能够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但如果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或是与其同居,这对他人的婚姻关系无疑是一种破坏,是能够成立侵权行为的。《解释(一)》的规定免除了“第三者”的责任,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例如,甲乙二人有隔阂,乙就勾引甲的丈夫,与甲的丈夫同居,乙慢慢地使用

7、各种伎俩使甲丈夫将自己的财产都赠与给乙,导致在甲与其丈夫离婚时,其丈夫一无所有,没有办法给予赔偿。显然,对这种恶意破坏婚姻的第三者,不让其承担赔偿责任不利于受害者的利益得到真正、及时的维护。而所谓的道德规范在这个领域的作用也越来越小。这些明显有过错的第三者得到了利益,而婚姻关系的受害人却很难找到一个合理的救济方式去维护自己权利,这就对离婚受害方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以社会需求看,人们也是普遍反对、鄙视“第三者”的行为的。社会上主张惩罚“第三者”的声音不曾中断,一些法院更是受理了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案件。  (二)赔偿范围仅限于《婚姻法

8、》列举的四种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方法,一般有三种:第一,概括式;第二,列举式;第三,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混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列举式的最大优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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